
按规定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据《财经》记者了解,2008年五六月间,为加强和规范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民政部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意见》《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文件。
在地方和全国性组织接收捐赠资金的使用上,相关文件规定,承担国家对口支援任务省份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者意愿落实具体援建地区和项目;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按照上述非定向捐赠资金使用办法,用于对口支援县市的恢复重建。未安排对口支援任务省份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可按照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直接用于受灾省份重建项目,也可以集中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统一安排使用。
“经批准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所接收的捐赠资金,原则上可由其根据捐赠者意愿及国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组成的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捐款使用指导协调机制指导下,自行与灾区政府协商安排使用并报民政部备案。”
上述规定赋予了地方政府和全国性组织自行安排地震救灾捐款的权利。不过在下拨款物的使用规划和时间表问题上,上述文件却只有“及时拨付”的模糊表述。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在此前答记者问时,也只是简单表述为“根据救灾捐赠款物实际到账和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情况,民政部门制定使用规划,定期分批下拨救灾捐赠款物。”
民政部有关人士在回答《财经》记者就此的提问时,也仅表示,“重建是三年的时间,捐款的使用需要经历项目申报、审核等过程”。
不过上述文件也规定:“民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全国性社会组织以及各省(区、市)要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从各界公开的信息看,部分地方政府和全国性组织显然未能履行此规定。
民政部有关人士对《财经》记者坦承,部分地方政府和全国性组织的一些捐款具体使用情况,他们“不是很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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