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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审查否决第一案:距离“标杆”有多远

《财经》记者 秦旭东   [2009年03月19日 09:59]  

在汇源并购案上,被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的中国《反垄断法》第一次显示“威力”。但更多法学专家们关心的是此次审查是否确立了完善的法律程序和裁断标准

3月18日,在郑州某购物广场,一位消费者在有可口可乐的广告的桌子上喝汇源果汁。
3月18日,在郑州某购物广场,一位消费者在贴有可口可乐的广告的桌子上喝汇源果汁。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中国在《反垄断法》出台后首次否决了一桩24亿美元的交易,这桩案例的判定和审查过程在法律界引起激烈的争论。
  3月18日,商务部的2009年第22号公告宣布了对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的反垄断审查结果,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交易。公告对这一并购案的立案和审查过程、否决理由等做出了初步阐释。
  这是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以来,首个未获得反垄断审查通过的并购案例,该案也被认为是《反垄断法》实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正因为此,该裁决不仅仅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这一个案有约束力,还会对未来并购产生重要影响,并有可能成为“标杆”性的案例。
  其首要的一个影响可能是,曾被称作是“没有牙齿的老虎”的《反垄断法》,至少对于并购领域而言,显示出了它的“威力”。一些研究反垄断法的学者对此表示了谨慎的乐观,但更多法学专家们更关心的是这种“威力”的作用机制,即此次反垄断审查是否依照比较完善的法律程序和裁断标准进行。
  也就是说,如果要成为正面意义的“标杆”,这一案例应该给外界展示一个严谨而清晰的程序过程,以及一套明确而科学的裁断标准,进而,以此案为契机呈现中国反垄断审查的执法尺度和竞争规制的精神原则和价值趋向。
  但是,纵观自去年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递交申报材料,到如今审查裁决公布的过程,前述的理想期待并未实现。
  从程序上来讲,包括这次在内的对几个案例的审查几乎都存在着“先天不足”。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实施后两天,决定反垄断审查申报门槛的规则(《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才颁布实施。
  偏于原则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两个步骤,至于如何审查,仅规定了六项“应当考虑”的因素,除此之外目前尚无具体的实施细则。而在“反垄断审查否决第一案”正式出现时,商务部制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等五部包含众多程序性规范的规章还在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规则的不足导致了程序上的缺憾。例如,仅仅递交立案的申报材料,在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首次递交之后,又先后有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四次材料补充,才算正式启动审查程序。如果之前关于申报材料的规则更为明确,提高审查效率,或许就能节省两个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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