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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放宽境外投资审批权

   [2009年03月16日 22:20]  

地方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境外投资,可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财经网》综合报道】商务部进一步下放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地方企业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境外投资,可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在3月16日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指出,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只需报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1亿美元;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办法》还规定,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包括1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特定国别的对外投资等。
  同日,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在新闻发布会上称,与现行规定相比,新《办法》下放了核准权限。他表示,以2008年核准申请件数估算,将有85%左右的境外投资核准事项今后将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姚坚称,“走出去”将是商务部下一阶段对外合作工作的重点,也是振兴当前经济的一个重要举措。
  《办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财经》记者 杨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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