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实施,至今已经有2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出台的五年立法规划,将其修订工作列在“深入研究,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第二类立法项目中。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认为,随着时代的变化,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的需要,立法部门应该尽快启动该法的修改。
吕忠梅建议,《环境保护法》修改内容应包括:
第一,指导思想的修改。吕忠梅代表认为,环保法于上个世纪1979年启动制定,1989年发布,到现在已经有30年、20年的时间了。如何从过去计划经济的理念转变为目前市场经济,尤其是科学发展的理念,这是指导思想上需要修改的内容。
第二,在具体制度上,随着中国体制改革,这部法律很多东西都不能用了。法律规定一些项目、一些企业要由主管部门审批。现在政府机构改革已经进行了六次,机构的职能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来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三,完善政府监管的职责。吕忠梅代表发现过去的环保法强调的是政府监管法,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和监管,调控的对象主要是企业;但是,企业对环境的影响虽然很大,更大的影响却是来自政府行为本身。所以这部法律迫切需要完善的是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如何落实到位,并要明确责任,要对政府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控制。
第四,增加公民保护环境的权益的规定。目前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规定公民的环境权益,公民参与保护环境的法律依据不足,公民保护公共权益的法律依据也不足。所以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使得公民能够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能够保护公共的环境权益。特别是要增加司法途径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财经》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