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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剑雄委员:受灾个人应适用破产法

   [2009年03月06日 12:26]  
  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建议,对《破产法》作出必要的修改,规定在特殊情况(必须具体列出)经一定手续(必须具体说明)批准,可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受灾的个人(以具体条件界定)。
  我国至今只有企业破产法,其中不包括个人破产。葛剑雄表示,这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不符合中国传统,不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父债子还天经地义。加上缺乏个人资产征信系统,一旦实施,存在巨大的风险,可能产生难以规避的弊病。
  “但在巨灾发生的情况下,企业可根据破产法消除全部债务,而个人即使一无所有,却不能减免对企业的债务。个人之间的债务及财产确认也相当复杂,往往顾此失彼,造成长期难以消除的社会问题。”葛剑雄表示,巨灾一般无法预测,因而将个人资产预先转移隐匿的可能性较小,并易于核查。在此条件下的破产也容易为公众所接受。
(《财经》记者陈中小路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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