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提出,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例如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大规模的侵权案件、环境污染的案件、公共场所乱收费案件、证券交易中的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垄断案件、涉及多数人的群体性纠纷等等,都属于公益诉讼的范围。目前我国立法对公益诉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大量的公益案件因为缺乏提起诉讼的适当主体而未能纳入诉讼审判的范畴,这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益。
为此,民革中央建议,应当尽快修改立法,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在该制度中,确立检察院的诉讼主体地位,以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法律的妥善保护。
具体立法建议:
(一)修改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一项基本原则: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受到侵害而无人起诉时,人民检察院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立法,系统规定检察监督的方式和程序。同时,明确列举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民事公诉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1.国有资产流失案件;2.环境污染案件中的停止侵权诉讼;3.制止垄断行为的案件;4.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5.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建立民事公诉人制度。在检察院内部,通过考核等程序,确立民事公诉人的资格制度。根据该制度,凡被赋予民事公诉人资格的检察官,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以独立提起公益诉讼,同时在必要时,也可以在涉及弱势群体保护的案件中参与诉讼,支持诉讼,监督诉讼的公正处理。
(四)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通过公益诉讼的提起和进行,检察机关会发现很多涉及社会公共政策、公共管理以及公共立法等方面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本着通过一案、解决一片的原则,积极提出检察建议,以促进立法完善和行政管理机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