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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烟花爆竹“禁改限”始末

   [2009年02月11日 17:39]  

  1993年经北京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其中规定,北京“城八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远郊区县则暂不列为禁放区域,能否燃放,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禁放令”在颁布之初也曾受好评。

  然而,在其实行的11年间,“禁而不绝”、执法困难等问题却一直存在,而国内其他城市对于烟花爆竹也纷纷解禁。2004年北京市的“两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禁放规定》的,建议将“禁放”改为“限放”。当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此问题纳入立法调研计划之中。

  2005年4月6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宣布,将在年内完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修订。烟花爆竹将被继续“打压”还是“松绑”成为修改焦点。

  2005年5月16日至31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向市民征求意见。烟花爆竹“禁改限”基调已定。

  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规定》表示,北京市五环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一,正月初二至十五每日的七时至二十四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环路以外地区,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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