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1月2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条例》的相关条款还进一步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其中包括: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燃放作业方案;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条例》规定,燃放焰火的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于对未经许可或违规燃放的情况,《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条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财经》记者 朱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