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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奶粉”案宣判】田文华上诉状聚焦“罪名不成立”

《财经》记者 王和岩   [2009年02月02日 17:49]  

被告单位三鹿集团一审判决生效,田文华等四名原三鹿集团高管均不服判提起上诉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在一审判决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2月1日下午,石家庄三鹿集团有限股份公司(下称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正式提起上诉,请求河北省高院撤销一审判决。
  田文华六千余言的上诉状,核心内容是认为“起诉罪名不成立”,“部分事实认定、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有错误”。
  十天前,即1月22日,石家庄中院一审认定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468.7411万元。王玉良等三名高管亦因相同的罪名,被判处15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
  判决同时认定,被告单位三鹿集团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4937余万元。此间媒体报道,上诉期内三鹿集团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这表明,三鹿集团的判决已经生效。
  今年67岁的田文华,自1968年8月调入石家庄市奶牛厂(三鹿集团的前身),至2008年9月“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爆发,在三鹿集团整整干了40年。
  2008年9月初,“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曝光。八天后的9月17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田文华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拘,9月26日被批准逮捕。同时被捕的还有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12月31日,石家庄中院开庭审理三鹿集团、田文华等四名高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田文华的辩护律师认为,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2009年1月22日,石家庄中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认定了公诉机关对三鹿集团及田文华等人的指控。法院认为,田文华等人明知其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对人体有害,却没有停止生产和销售。同时,在明知原奶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仍将其调配至三鹿集团下属企业,用于生产液态奶。因此,三鹿集团、田文华、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既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不过,田文华及其律师对一审判决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判决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在其提交法院的上诉状中,从事实认定、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等三个方面对一审判决进行反驳。
  原判决表示“2008年8月13日,……会上田文华提出了所谓的‘欧盟标准’,决定含三聚氰胺10毫克/公斤以下的产品出厂销售”。
  上诉状辩称,该标准是由外方董事郭学研向三鹿集团的经营班子提供的,并且提议企业参照适用,而不是田文华提出的。
  上诉状强调,希望二审法院不要因为三鹿集团2008年8月1日前生产的奶粉给婴幼儿造成伤害的事实,而影响判断三鹿集团在8月2日后的生产行为合法与否。
  据了解,2008年8月1日,三鹿集团在获知其生产的部分批次的婴幼儿奶粉含有大量的三聚氰胺后,即召开会议,并做出“暂时封存仓库产品,暂时停止产品出库等”一系列决定。
  此外,上诉状还对判决认定部分证据的有效性、真实性以及法律适用提出了质疑。
  与田文华同日上诉的,还有原三鹿集团三名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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