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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货币信贷开局】放开贷款重组考验银行

《财经》记者 温秀 方会磊   [2009年01月12日 17:58]  

银监会鼓励银行对满足条件的贷款人实施贷款重组,但如何控制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则是对银行的考验

  【《财经网》专稿/记者 温秀 方会磊】作为银监会近日部分调整信贷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贷款重组被明确鼓励实施。
  贷款重组是指,在借款人发生及预见其可能发生财务困难或借款人、保证人发生资产重组,致使其不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为维护债权和减少损失,在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借款人、保证人、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坦承,由于调整还款期限是贷款重组的主要内容,过去商业银行实施贷款重组受到诸多限制。因为,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对于贷款展期期限有明文规定:即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但这样硬性的期限规定,并非是从贷款人风险因素考量出发,亦剥夺了银行对贷款人的风险判断自主权。因此,也被认为是《贷款通则》中应进行修改的部分。该人士透露,国务院法制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未来将逐渐废止贷款通则,而用一系列新的贷款管理办法来替代。
  不过,贷款重组的风险也显而意见,即银行可能以借新还旧的贷款展期方式力图“保住”银行资产质量表面上不下滑,实则掩盖了不良资产的真实数据。
  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此次银监会提出允许风险可控条件下的贷款重组,不是允许搞简单的借新还旧。
  谈及重组方式,银监会要求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建设周期、进度,信用记录等因素,在严格遵照五级分类,把握偏离度,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允许根据实际对贷款品种、期限和利率进行科学的调整,并落实好相应的担保措施。
  至于哪些贷款可以实施重组?银监会规定,基本面较好、有信誉、管理相对完、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因暂时受经济危机影响,经营或财务出现困难的,银行应给予信贷支持,实施贷款重组。
  有关人士称,即使这些贷款人连订单都没有,但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同样可以考虑进行重组:第一,如果过去三年,或者自注册经营以来,一直都有稳定的经营现金流;危机过后,预期收入还可以回复至或者超过正常水平的、且有充足还款来源的企业;第二,借款人在所在行业有明显的技术和人才优势,主业突出,将来还有潜在的市场巨大;第三,过去从来没有发生过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而且如果不采用重组,还款期限内担保、质押权就会丧失、削弱。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都可以实施重组。
  谈及重组方式,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企业的生产规律、状况受市场供求影响等来自主决定。
  建设银行研究部总经理郭世坤对《财经》记者表示,实施贷款重组虽有一系列好处,但也要关注其中可能蕴含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防止可能出现的恶性逃废债行为,防止把死马当活马医,“这些问题都有赖于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擦亮眼睛,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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