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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界热议“一业两管”变革

《财经》记者 王端   [2009年01月09日 21:17]  
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两大机构就雷曼迷你债事件检讨监管模式时暗中角力,意见分歧

    【《财经网》专稿/驻香港记者 王端】
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周四傍晚(1月8日)公布就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的调查报告,对于近期城中热议的“一业两管”问题,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两大机构暗中角力,意见分歧。此外,针对调查报告,港府提出短期具体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利益,其中包括设立投资者冷静期,添加衍生品风险提示等。
  香港金管局及证监会的调查报告洋洋洒洒,分别长达85页和75页。由于调查仍在持续中,故部分内容隐去并未公开。比较两份报告,两大机构都建议加强投资产品销售及风险披露程度,仿效外国设立金融服务申诉专业,以处理金融机构与投资人的金融纠纷。
  但两份报告最大分歧则在于对监管模式的检讨。近期关于“一业两管”的议论沸沸扬扬。所谓“一业”,主要是针对银行投资及证券产品业务;而“两管”则是指,对于证券或理财产品的发行审批,由证监会规管;但对于银行前线职员的销售行为,则交由金管局监管。但若出现申诉等争议或问题时,需要两大机构协调处理。
    2002年12月,香港证监会与金管局曾就应次年4月出台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签订谅解备忘录,备忘录列明两大监管机构就注册机构及其相关职员的监管所取得的共识。根据当时备忘录的规定,注册机构(银行等,即在《银行业条例》之下的认可机构)经营《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受规管活动,由证监会及金管局共同承担对其规管和监察的责任。
    虽然备忘录列出关于两大机构的分管细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投资情况或投资产品结构复杂,暴露出部分问题。如去年爆发的雷曼迷你债风波,一般投资人很难判断该向哪个机构申诉以解决问题。
    在此次调查报告中,金管局提出维持目前“一业两管”的模式。该局认为雷曼迷你债事件及有银行违规销售,主因是百年一遇的金融风暴,而非“一业两管”的问题。
    但金管局也建议,维持现有监管架构的同时扩大权力,即由该局负责监管所有银行的投资及证券业务,并拥有调查和制定罚则的权力。
    证监会则建议,可考虑采纳类似澳洲的“双峰监管模式”(Twin-Peak Model),即两间监管机构,一间负责主要金融机构的系统风险,另一间负责产品披露及员工操守。证监会并提出,港府也可考虑成立类似英国的“超级监管机构”,但英国北岩银行事件的发生也暴露出单一监管机构的监管漏洞。
    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周四晚间指出,港府首先会完善目前的规管及投资者的保障措施,包括引进新的或调整有关金融产品批核、销售、数据披露方面及金融中介机构营运操守规管的指引或守则;其次,将完善监管架构及保障投资者范畴可能牵涉的结构性检讨。
    有市场人士认为,任何监管模式都存在漏洞,现在若给香港的监管机制“做大手术”,似乎不太现实也不合时宜。一位曾经在香港证监会工作多年的律师接受《财经》记者访问时指出,调整监管架构,不一定可有效遏制银行职员的失当行为,短期且有效的方法是藉法律的威慑力,提高对相关人员的惩罚力度。
    自去年9月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至今,香港数千名购买雷曼迷你债券及相关产品的投资人多次举行示威游行,抗议银行误导他们购买有关金融产品,令其血本无归。
    所谓的雷曼迷你债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而是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CLN(信贷挂钩票据)。其实际操作和结构非常复杂,资金最终投向了自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已变得臭名昭著的、目前少有市场交易量的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债务抵押证券)和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贷违约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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