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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三聚氰胺生产许可证制度

《财经》记者 秦旭东   [2009年01月08日 17:51]  


学者认为专项的三聚氰胺生产许可证制度并不能解决食品行业的监管问题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在“毒奶粉”事件进入事后清算阶段,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又祭出一招,拟专门对三聚氰胺的生产实施单独的许可证管理——1月7日,工信部对外公示了一份《三聚氰胺生产许可条件》(征求意见稿),在1月7日至1月16日的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可提出异议或修改建议。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三聚氰胺生产的单位必须持有三聚氰胺生产许可证,而申领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九项条件,除了一些有关化工产品生产的一般要求和相关内耗、排放标准,还包括,新增的三聚氰胺生产能力,必须依托现有生产尿素、纯碱、碳铵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建设,并与上述产品关联生产。新增的三聚氰胺生产装置单套能力不得低于15000吨/年;与三聚氰胺关联生产的碳铵等产品以及三聚氰胺生产排放的固体废弃物,不用于生产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等。
  三聚氰胺是一种三嗪类含氮杂环有机化合物,重要的氮杂环有机化工原料。由于被非法投入牛奶,成为震惊世界的“毒奶粉”事件中的“罪魁祸首”。
  工信部表示,对三聚氰胺生产实行许可管理,是“为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生产、销售等环节管理,从源头上防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
  实际上,2008年9月“毒奶粉”事件爆发以来,包括质检、卫生、农业等部门的失职渎职就广遭抨击,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各种顽疾也被指证,其中一个典型表现就是,“多龙治水”、权责不清,对责重利轻的事情推脱敷衍,对责轻利重的事情则纷纷争抢。
  2008年新成立的工信部,其下属的原材料工业司负有对钢铁、有色金属、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等行业的管理职责,此次提出对三聚氰胺实施许可证管理,也正是基于此职责。
  不过,据《财经》记者了解,关于三聚氰胺等此类化工产品的生产许可,目前主要依据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内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及各省质检部门的机构负责。
  工信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明确其设定单独的三聚氰胺生产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该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特殊情况下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部门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此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工信部的规定属于部委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如果没有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工信部的前述举措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何兵认为,工信部以“防止三聚氰胺污染食品”为由,准备实施三聚氰胺专项许可证管理,本意或许是好的。但问题是,毒奶粉事件的发生根源于相关奶制品生产、销售过程,主要是食品安全监管漏洞所致,监管改善应从此入手。而对于三聚氰胺,只需按照相关化工产品的监管措施进行,没有特别的理由实施新的许可证监管措施。工信部的前述举措,虽然有“亡羊补牢”之心,但效果却未必令人满意。
  “你(工信部)可以管住生产环节和批发等一级销售环节,但无法管住销售的末端。”何兵表示:“类似三聚氰胺这样不能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工原料品种成千上万,那是否每一种都要实施专项许可证管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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