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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形势严峻 《劳动合同法》处境尴尬

改编自1月5日出版的《财经》杂志   [2009年01月04日 08:34]  

决策的天平需要寻求新的平衡;一些旨在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环境的政策已陆续推出

  《劳动合同法》实施将满一年之际,全国人大对这一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结果,再度引发热议。
  1月5日出版的《财经》杂志报道,尽管检查组提交的执法检查报告认为法律的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且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上升,但此前该法规定所引发的争议或担忧,几乎无一不在现实当中得到印证。
  《劳动合同法》从制定到执行,恰与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步骤重合。法律制定时,正值外需旺盛,劳动力相对短缺问题初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政策适逢其时;到法律实施时,就业形势已急转直下。决策的天平需要寻求新的平衡。面对当前“保企业”空前高涨的呼声,保障劳工权益的任务比以往更加急迫。
  虽然没有提供统计数据,但执法检查报告仍指出,在餐饮、娱乐、旅游、建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其实较低,部分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也较低。
  全国工商联研究室主任陈永杰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主要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相对成型的中型企业,而中国560多万中小企业的平均规模只有12人,对它们采取严格的合同和工资制度难度很大。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分析,由于经济不景气,一些地方政府为保企业开工而影响执法力度,加之目前的劳动执法监察力量本就不足,更容易令企业感到合同签与不签没有差别,最终降低了法律的效力。
  而随着用工成本的上升,不少用人单位想尽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金融风暴的到来,又进一步强化了企业规避法律的内在动力。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随着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劳动合同法》难免处境尴尬。目前面临的难关有可能促使企业设法规避应尽的责任,若不能严格执法,必然会损害法律本身的权威;但同时,法律本身的规定又为企业的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设置了较高的门槛。
  在目前环境下,舆论一致认为,应注重为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其中政策更应向中小企业倾斜,实行一定的豁免或优惠措施。
   一些旨在为企业创造更为宽松环境的政策已经陆续推出。人保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提出了“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分期支付经济补偿等手段帮困难企业“松绑”。
  据初步估计,上述政策实施到位后,有望阶段性减缓企业负担2000多亿元,稳定数千万个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岗位。
   但是,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王向前指出,为企业创造宽松环境并不意味着就要放弃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真执行。一旦经济形势趋紧,在劳动力市场上惨遭淘汰的,往往首先是再就业能力较差的弱势人群。因此,此时也正是保障劳工权益的关键时刻。■

(详见1月5日出版的2009年第1期《财经》杂志“《劳动合同法》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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