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灾区的职业培训费用、交通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等,均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财经网》综合报道】7月2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外公布《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灾区的职业培训费用、交通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均规定了补贴政策。相关补贴所需资金均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是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因灾失业人员和从灾区入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下称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地区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二是交通费补贴。对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20个对口支援地区(下称支援地区)就业的,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上述交通费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三是社会保险补贴。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企业可凭相关凭证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以上补贴所需资金均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即财政预算中专项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促进就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根据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财经》实习记者 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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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川汶川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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