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面的行政规章清理工作结束,国务院法制办还在尝试建立常态的法规清理机制
【《财经网》综合报道】始于2007年的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全面的行政规章清理工作,已于日前结束,共有1898部规章被废止或宣布失效。
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全国行政规章清理结果显示,在该次清理当中,共有12695部规章被列入清理范围。其中,地方政府规章9664部,国务院部门规章3031部。
经过清理,有1898部规章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占现行有效规章总数的14.95%。其中:明令废止1734部(地方政府规章1475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59部);宣布失效164部(地方政府规章140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4部)。
此外,拟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章有422部,占现行有效规章总数的3.3%。其中:拟废止383部(地方政府规章300部,国务院部门规章83部);拟宣布失效39部(地方政府规章15部,国务院部门规章24部)。
另有330部规章进行了修改,占现行有效规章总数的2.6%。其中:地方政府规章294部,国务院部门规章36部。
拟进行修改的规章有2212部(地方政府规章1477部,国务院部门规章735部)
200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7]12号”文,颁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现行行政法规、规章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知确定的清理原则是:规章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规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规章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在规章清理中发现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将处理建议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处理。
2008年1月,对行政法规的清理工作结束,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49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在行政法规清理工作进行的同时,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政府也全面开展了清理规章的工作。其中,不少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实行了“开门清理”,即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人员的建议,广泛征求专家学者、一线执法人员、法律工作以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据了解,行政法规和规章清理工作有利于提高政府的立法质量,维护全国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过,这项工作并非一劳永逸,仍然需要建立配套制度来保证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成为政府法治化进程中的常态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正考虑每隔一定年限进行全面清理,并把经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国务院法制办本着“立、改、废并重”的原则,正在抓紧督促和指导地方和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相关制度。
其中,国务院法制办正在推动的立法后评估是一个重要的配套制度。这项制度意在通过评估把握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实际运行状况,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废止。
自2006年以来,国务院法制办已连续3年开展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已拿出《关于行政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正在专家学者间征求意见。■
(《财经》实习记者 罗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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