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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就业政策有限普惠化

《财经》实习记者 徐凯    [07-23 14:42]  

因灾失地农民被纳入就业援助范围,但多数优惠政策仍仅限城镇失业职工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徐凯】汶川地震灾后,对于因灾失业的工人和因灾失地的农民如何安置,进而解决其就业和社保问题,一直是重建工作的重心之一,也是舆论持续关注的热点。7月22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布了《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勾勒了灾区重建过程中的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
  “政策刚刚开始实施三周,因此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处长吴开平告诉《财经》记者。

就业政策有限普惠化
  《意见》最值得称道的一点是,以往仅限于城镇职工的优惠政策,现在部分适应失地农民。根据《意见》,在灾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外,因灾失地和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民,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对于失地农民的就业援助,本有许多限制条件,如要求转为非农业户口才能享有。而此次将这些限制条件取消了。”吴开平说。
  据《财经》记者了解,在既有就业政策方面,《意见》给予失地农民一定的就业援助。
  例如,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意见》细化了给予企业的税收和信贷优惠政策。对于吸收当地就业困难人员的灾区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灾区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与此同时,对吸纳受灾群众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执行。
  此外,鼓励自主创业向来是中国积极就业政策的一部分。对此,《意见》规定,灾区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因灾中断营业后重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灾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3年内按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以上两项政策的实施,并不会区分城镇职工和非城镇职工。但《意见》中更多的“含金量”较高的政策,却局限于“城镇失业职工”。
  一个明显的例子是,税收优惠政策排斥了失地农民。根据规定,新招失业人员的企业,可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两项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都仅是“经县级劳动部门认定的城镇失业职工”。
  在创业补助方面的政策也是如此。《意见》规定,自主创业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获得3000元创业补助金。而这项政策针对的仅是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因此绝大多数失地农民不在其列。

社保政策扶持
  同为公共政策,就业政策和社保政策向来密不可分。《意见》规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单位及职工可缓缴各项保险费用,缓缴期间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此外,《意见》分别针对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三大险”规定了优惠扶持政策。
  对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率将下调,企业缴费部分由原来2%下调为1%,个人缴费部分由1%下调为0.5%,下调期限为1至3年。
  在养老保险部分,困难企业职工可申请内部退养,因灾伤残职工可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既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此外,对于地震中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计发4个月的丧葬补助费,以本人死亡时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8个月的抚恤金。
  在医疗保险方面,参加医疗保险的伤员在紧急救治后,需要继续治疗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其余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社会捐助和财政支付。与此同时, 灾后两年内,灾区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将由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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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川汶川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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