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化“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制度以促进律所规模化发展,并对律师执业风险应对机制作出规定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 实习记者 兰方】为配套新修订的《律师法》的实施,司法部于7月18日颁布两项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对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执业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范。
据司法部的统计,截止今年4月,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已达1.3万多家,律师14.3万多人,律师队伍成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新律师法于今年6月1日实施。司法部此次颁布这两项规章,对新律师法有关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律师执业许可和对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总共七章,五十五条。该办法明确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细化了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变更和终止的程序;规范了律师事务所执业和管理规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责及其层级配置;完善了“两结合”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及其协调、协作机制。
该办法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设立条件,并要求建立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总共六章,五十二条。该办法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细化了律师执业许可、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明确了律师执业规则,以及行业监管等内容。
按照《律师法》和上述两规章的规定,司法部还将制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特许律师执业的有关规定等配套制度和措施。
新组织形式促律所规模化发展
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LLP)类似)这一组织形式。新律师法也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最大的区别在于责任承担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与此相应,不同组织形式的律所的设立条件也不同。比如,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而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则需要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陈宜副教授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介绍,普通合伙制意味着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所有律师利益一致以相互监督,对于规模较小的律所而言,是减少风险的重要措施。
但随着律所规模的扩大,这一制度难以适用。一些跨国或者拥有几千名律师的大所,律师间不可能充分的相互牵制。因此,我国借鉴了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在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让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制度可以解除普通合伙制度对律所规模扩张的束缚,有利于中国的律所做大做强,参与国际竞争。
完善律师执业风险应对机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律师职业的特殊风险作出的。目前,我国的律师事务所中70%以上为合伙制,对外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个金额较大的赔偿案件,有可能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遭受重大的损失,执业风险基金和执业责任保险是降低风险的好办法,全国各地均有所探索,一般的做法是,律协统一拨出一笔经费,为律师投保。北京市律师协会就在2001年3月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署《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协议》。从2001年起,每年的3月15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均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续约,为会员提供持续的执业责任保险保障。
据陈宜介绍,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可以使当事人不至于因律师的故意或过失遭受巨大的损失,对律师而言是一种风险转移,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但仅有律协的统一保险还不够。例如,一些非诉业务的风险非常大,有些当事人甚至会要求就个案投保。对有实力的律所而言,自己建立执业风险基金,保险与基金相结合,可以更充分地应对风险。
不过,陈宜表示,律师执业保险发展应当以市场为主导,要从原来的律协强制投保走向强制与市场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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