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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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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动提供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申请提供信息可收取成本费用

  【《财经网》综合报道】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是否收费?如何收费?这一问题如今有了答案。
  近日,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下发《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通知强调,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该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以及发改委与财政部于6月1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6月11日,财政部、发改委发出《关于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费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检索费、复制费与邮寄费的具体内容。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布通知,进一步确定了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执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新近的两个通知明确了可申请费用减免的群体与费用减免方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通知再次强调,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经》实习记者 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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