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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网站报告指证监会“过度干预市场”

《财经》记者 周桓 曹祯    [07-17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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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份注明“仅代表个人观点”的报告已暂时从深交所网站撤下

      【《财经网》专稿/记者 周桓 曹祯】“证券监管机构对市场干预过大,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正常发挥。”7月16日,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在深交所官方网站发布研究报告。报告在分析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主要影响因素时对上述观点进行了阐释。
      目前,该份结尾注明“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的报告全文在深交所网站已难觅踪迹,仅剩“报告摘要”。
      深交所一位不愿意具名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接到单位领导指示,上述报告已于7月16日晚间被临时从深交所网站紧急撤下。
      “报告内容需要再审批审核一下,今后择机发布。”上述人士表示。

    “行政监管承载过重”
      《财经》记者拿到的这份名为《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下称《报告》)共计129页。
      《报告》以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法律研究小组名义起草,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行政监管承载过重”,已“不堪重负”。
      在全面收集2007 年市场主体违规案例的基础上,《报告》以违规主体为类别,进行违规动机、行为表现及其危害的分析研究,试图总结出违规行为的共同特征和新变化,并提出相应启示和监管建议。
      《报告》将造成或影响2007年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因素归结为法律因素、市场因素、主体因素和监管因素四个方面。
      监管因素系指在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方面,存在对违法违规行为制约不足的体制性问题。
      《报告》指出,在缺乏必要权力制约机制(如司法审查)的状况下,证监会监管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业务审批、发行审查、上市监管、违法查究、风险处置、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等。同时证监会还享有相当独立的立法权和规则制定权,并监督和指导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制定。
      除此之外,证监会还承担着市场发展、平抑股市、“救市托市”等特殊职责。正因为行政权力对证券市场的全面干预,不仅使上市公司成为中国最为稀缺的资源,也造就了现有的股市文化及种种负面的股市行为。
      在具体体现方面,报告归纳为三点。首先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干预无限扩张,超出行政力量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
      其次,由于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不力等原因,出现监管无效的情形。
      最后,由于法律制订和监管执行之间的落差,造成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的心理预期错位,许多本该纳入监管范围的违法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而部分监管资源被消耗在无谓的灰色区域中。

    监管独立性、刚性、主动性不足
      据《报告》分析,除行政监管外,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发展也不尽如人意。由于中国的自律监管职责几乎全部集中于证券交易所,缺乏像国外自律监管中行业协会、交易所、市场参与者等多个层次,所以监管的独立性、刚性和主动性不足。
      同时,由于中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行政色彩,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而且由于监管力量和监管手段的制约,自律监管通常以比较柔性的道义劝说、质询、谴责等方式进行,监管的刚性和震慑力不足。
      社会监管方面不确定因素也比较多,造成其随意性比较大。《报告》称中国目前媒体的职业道德尚不健全,中介机构的自律尚不完善,投资者的素质和水平总体尚不成熟,因此这种监管更多的是一种督促,而非管制,起不到类似成熟市场国家的重要作用。
      在法律因素方面,《报告》认为相关立法工作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执法环节仍然薄弱,司法方面也受到重重制约。而立法上的欠缺,则直接导致了相关领域违法违规活动的猖獗。
      《报告》建议出台司法解释,解决困扰证券民事诉讼维权的实体问题;改革诉讼体制,在证券违法领域引入集团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设立证券专业法庭,建立证券专业仲裁机制;完善相关刑事规范,加大追究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力度。

    “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查处频次不高”
      2007年比较突出的市场因素则被《报告》总结为“全流通、流动性过剩、股市震荡”等。在此背景下,《报告》研究并罗列了数十个案例,对2007年证券市场违法违规的主体因素类型进行逐一分析。案例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高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几乎全部市场主体。
      《报告》提到,中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查处频次不高”。作为最严重的证券违法类型,2007 年被查处的内幕交易与市场操纵只有九宗,其中上市公司高管内幕交易五宗,证券公司内幕交易两宗,其他主体市场操纵两宗。其中一起被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件还是经年的陈案,近年及今年立案的市场操纵案件,由于调查审理周期的原因,鲜有处理结果。
      “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查处频率不高,并不意味着市场上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活动减少”,《报告》分析其原因在于法律规则和证据制度的制约,大量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陷入繁琐的取证和调查程序中,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此外,一些性质上应当归属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的案件,为了便于及时查处,给市场与投资者以交代,不得不以“信息披露违规”或别的较易查处的违法类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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