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费和审计费将成上市公司适应“中国版萨奥法案”的一大考验
【《财经网》专稿/记者 宋燕华】6月28日,财政部联合五部委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成为首批“赶考”对象,将于2009年7月1日起率先施行。
根据规定,届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中国企业风险管理服务主管合伙人刘伟杰认为,对上市公司来说,一年的准备时间确实有些仓促。而且根据德勤最新的调查结果,虽然中国上市公司增强了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的意识,但并没有相应地加大其对实施内部控制机制的投入。
本次调查是德勤于今年5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展开,共收回126份有效问卷。其中有56%的受访公司表示,尚未建立内部控制机制,或者内部控制机制尚未完善。
另外,受访者认为,缺乏完善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理论框架或模型;未将内部控制建设与考核机制相关联或奖惩机制不到位;管理层的意识不到位,不能有力支持和倡导内部控制工作是阻碍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的三大障碍。这也解释了为何近年来多家监管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发布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但大多数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始终裹足不前。
本次出台的《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文件,或将改变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理论框架或模型的现状。
德勤企业风险管理服务合伙人谢安认为,五部委联合签署出台的《基本规范》可视为中国内部控制体系的“共同语言”和“游戏规则”。此前的不同版本内部控制规范性文件也将以此为基础进行整合。另外,在6月28日同时公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指引》《内部控制操作(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准则》等配套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也可为企业和事务所的实践提供指导。
“这在国际上也是先进的,美国在实施萨班斯法案3年之后才出台了指导企业如何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指引,而中国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制定时,就已经考虑到了配套办法,将给予企业及监管机构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导。”他说。
此外,谢安认为,内部控制是一项自上而下的工作,一年后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应考,企业高级管理层的态度至关重要。如果董事会和高管层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足够,缺乏支持与指导,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很可能失败。
另外,上市公司还可能面临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使内部控制工作流于形式、过于关注短期效果而忽视建立内部控制长效机制、未能将内部控制的要求与日常运营工作相结合、信息系统控制薄弱或未能将信息系统与内部控制的要求结合起来等问题。
为此,谢安提醒上市公司,应该在这些方面改变观念,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咨询机构协助搭建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如果上市公司需要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审计,则应预留出充足的时间对缺陷进行整改。
不过,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上市公司来说,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而付出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另外,本次出台的《基本规范》并没有为中小板公司和未来的创业板公司提供更多优惠,而是统一为“上市公司”,并要求在2009年7月1日率先执行。
在2008年股市市值严重缩水、宏观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现金流变得尤其宝贵,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支付的咨询费和审计费则是真金白银。上市公司、尤其是中小板公司是否在此时有这样的动力和能力?
对此,有中小板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财经》记者表示,“对于一家大型主板公司来说,安排固定的人力物力从事内部控制是可行而且必要的,但对于一般的中小板上市公司来说,这样的做法就承担不起了。”
不过,《基本规范》提到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时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即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这被业界视为中小板上市公司有望适度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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