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结此次抗震救灾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消防和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6月24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消防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在今年4月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将修订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6月5日,收到社会各界意见1857条,此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又做出了多处修改。
消防队伍救灾作用凸显
值得注意的是,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中,消防队伍发挥的作用引起广泛重视,在《消防法》修订中也得到体现。消防队伍在震后抢救人员生命中作用明显,不少意见认为,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经超过了火灾扑救任务量,《消防法》对此应该有所体现。
实际上,此次呈交全国人大的二审稿,对此专门做出规定,“公安消防队伍依照国家规定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还建议,总结此次抗震救灾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发挥其在消防和重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消防队伍在抗震救灾中的优异表现,主要得益于其专业化。实际上,在此前对南方冰雪灾害救灾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的反思中,就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建立专业性的灾害救援力量。
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应急管理专家组组长闪淳昌建议,按照“一队多用”和“一专多能”的原则,以消防等骨干队伍为主体,逐步整合现有各类专业救援力量,形成统一高效的专业救援队伍。
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军事法研究所李卫海博士认为,国家为应对和处置各种天灾人祸,需要专业技术很高的特殊人员、特殊设备以及一套特别的处置程序,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应凸显专业救助思维,因此有必要建立一支常备的、专门灾难救助队伍。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但对具体组织模式并未有具体规定。
《财经》记者采访汶川大地震时,在北川县城遇上云南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这是全国首支专业的地震灾害救援队,由昆明市政府与驻滇某集团军于去年共同组建,汇集了部队、消防官兵以及地震专家等,编制65人。
此后的6月初,江西依托南昌市公安消防特勤大队、省地震局部分地震技术专家和医疗急救专家等,筹建专业的地震紧急救援队,其主要职责是在发生地震时实施紧急救援,随时应对地质灾害的发生。
李卫海博士则建议,可以考虑建立一支精干、规模适度的专业性灾难救援武装警察部队。
目前,我国的武装警察部队共有八个警种,其中内卫、消防、森林、警卫、边防等警种,都担负着不同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任务。李卫海认为,可以把这些既有应急资源进行整合,建立一支常备的、精干的、适度规模的专业性灾难武装警察部队,类似美国的国民海岸警卫队那样的性质,负担相关救助的专门任务。
他还建议,在领导指挥体制上,也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调整。比如,灾难救援武警可以设立地震救灾分队,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家地震局的领导,平时熟悉地震资料和应急预案,精练抗震救灾技术,一遇灾情,可按国家地震局或相关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出动,并接受武警指挥系统的管制。
体现政府职能转变要求
此外,二审稿还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多处修改。
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原来均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为体现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此次修改为,“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核,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但考虑到目前相关中介机构发展还不规范,对于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建设工程(主要是大型公共聚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仍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审核。
类似的情况还包括对消防产品的管理。初审稿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试行公告管理、出厂批次检验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少意见认为,“公告管理”含义不清,可能涉及增加行政许可,而出厂批次检验实际上难以做到,还容易造成企业产品质量责任不清的问题。
因此,二审稿对此仅保留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同时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新产品的监管,也做了明确规定,以弥补法律漏洞。
另外,初审稿曾规定,有关消防的行政处罚中,警告和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为防止罚款处罚的随意性,同时考虑到消防安全工作的专业性,这个规定最终在二审稿中被取消。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争议
初审稿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但是,目前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属于自愿投保的商业保险,是否要从法律上强制要求投保,引起了不少争议。
相关部门经过研究后认为,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赔偿限额、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需要逐步推行。另外,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不同于公众聚集场所,其内部职工的火灾伤害赔偿,可以由工伤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解决。
因此,二审稿改为规定,“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二审稿还增加了同《安全生产法》相协调衔接的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这一规定如果得到切实落实,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多年来频发的烟花爆竹生产中的重大伤亡事故。
针对农村消防工作薄弱的问题,二审稿增加了对地方政府相关职责的规定,并将原来有关“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的规定,改为适用于“城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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