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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循环经济法》

《财经》实习记者 张瑞丹    [06-24 22:12]  

删除了居民生活用电、气、水累进加价收费等条款,能否在年内出台值得关注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张瑞丹】6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当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被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据《财经》记者了解,与2007年8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审议的《草案》相比,此次进行审议的《草案》共删除了三项条款。
  被删除的这三项条款,分别为第十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政府工作时,应当同时报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第四十条(“报废机动车船的所有者,必须将所报废的机动车船交售给回收、拆解机动车船的企业,”“回收后的报废机动车船必须拆解,禁止重新拼装使用”;)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关对居民生活用电、气、自来水等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
  首次审议的《草案》曾明确规定,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所用的电、气、自来水等资源性产品,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称,之所以删除这一条款,是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内很多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价格问题比较敏感,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二是从技术层面来说,每户家庭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不同,很难就此作出合理确定;三是由于很多城市已经实施类似措施,《草案》通过后按不同基数累进加价收费的难度将会增大。
  据了解,2005年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下称环资委)就启动了《循环经济法》草案的起草工作。因为在环资委看来,以循环发展模式代替传统的线形增长模式,能够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
  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参照了日本、德国、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循环经济立法所提出的“3R”(Reduce,Reuse,Recycle)原则,提出“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希望通过规范生产、流通、消费过程,制订激励措施和相应的处罚刑责,最终达到“以较小发展成本获取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因此,《草案》特别强调了对高耗能、高耗水行业如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企业的强化管理。
  其中,《草案》第十六条就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将施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但是,该《草案》并未对这些单位提出具体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不过,据《财经》记者了解,这部法律的出台过程并不顺利。从第一次审议到此次审议,中间历时近十个月,就是因为不少内容仍有争议。批评者就认为,循环经济涉及环境保护、财政等多个政府部门,对如何避免可能出现的“多头管理”的关键性问题,《草案》并未给出清晰的答案。
  实际上,这部法律的立法进程,已经大为推迟。去年下半年,环资委有关人士曾估计,这部法律有望不晚于2008年2月正式出台。
  因此,这部法律虽然已经正式列入了2008年立法计划,能否尽快进入第三次审议的程序,并顺利于年内出台,仍是一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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