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日起至12月31日,煤企供发电用煤均以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
【《财经网》综合报道】国家发改委6月19日宣布,自即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全国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
通知表示,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均实行最高限价。当日没有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此外,为稳定非重点合同电煤的市场销售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限定差价率等措施,控制流通环节费用。
通知要求,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禁止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不执行电煤供应合同、将重点合同煤转为市场煤销售的行为等。
发改委称,此次临时干预措施是为防止煤、电价格轮番上涨,促进煤炭和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而实行的。■
(《财经》记者 王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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