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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糖业发起QFII第一案

《财经》记者 沈乎    [06-17 08:55]  

这不仅是QFII在中国遭遇的第一案,也可能是上市公司向一致行动人股东追讨违规减持收益的第一案

  【《财经网》专稿/记者 沈乎】6月中旬,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911,下称南宁糖业)起诉A股市场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型QFII马丁居里(Martin Currie Ltd.,又名马丁可利)一案正式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成为QFII第一案。
  这起案件不仅将成为QFII机构在中国遭遇的第一案,也可能是上市公司向一致行动人股东追讨违规减持收益的第一案。

案由
  南宁糖业6月16日公告,公司于2008年6月11日收到南宁市中院一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正式受理南宁糖业与马丁居里股票交易纠纷一案。如南宁糖业胜诉,马丁居里半年内买卖南宁糖业股票至少数千万的获利将收归南宁糖业所有。
  马丁居里及旗下两子公司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artin Curri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td.,下称MCIM)、马丁居里公司(Martin Currie Inc.,下称MCI)均被列为被告。两子公司中,MCIM已取得QFII资格,马丁居里还通过购买其他QFII的额度来进行投资,并在众多券商做了分仓。
  南宁糖业称,马丁居里旗下两子公司于2007年8月间,分六次一同买入南宁糖业1692.3万股,占南宁糖业2.87亿股的5.9%。照南宁糖业增发前股本计算,马丁居里母公司当时持有南宁糖业6.44%股份的间接权益。约三个月后,两公司又卖出南宁糖业股份1453.6万股,占南宁糖业股份总额的5.07%。其中,MCIM将南宁糖业股份悉数卖出,而MCI尚余238.7万股。
  据《证券法》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南宁糖业为此将马丁居里诉上法庭,要求将马丁居里的收益判归并交付公司,同时支付利息。南宁市中院为此已裁定冻结MCIM的银行存款39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马丁居里买入南宁糖业的价格区间处于12至15元之间,而卖出的价格区间则在17至22元,此次短线倒手所得至少为数千万元。

违规

  据马丁居里网站介绍,此次被诉的两子公司中,MCIM为非美国客户服务,包括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而马丁居里则服务于北美客户,包括养老基金、基金会和共同基金客户。
  2007年10月27日,南宁糖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交易记录显示,两家公司的六次买入都在相同日期,且买入价几乎相同,只有8月27日的买入价有1分钱差别。
  马丁居里1997年与华夏证券合资开办上海瀚蓝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瀚蓝)。作为马丁居里的研究团队,瀚蓝与马丁居里同室办公,将研究报告提供给马丁居里使用。“报告具体提供给哪家子公司并不重要,投资行为皆可视为是马丁居里作出。”瀚蓝一位人士称。
  马丁居里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曾解释道:马丁居里“已经采取了足够措施来防止获得5%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益。但是由于他们交易系统的一个代码错误,这些措施未能防止上市公司的权益变动,使得上述交易能够通过他们的系统得到处理。他们的系统在交易被其系统确认后的后执行阶段(即2007年8月30日)才发现该权益变动。”
  证券法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但马丁居里对于大股东身份的说明在10月27日才出现,马丁居里解释称,在(2007年8月30日)意识到权益变动后,他们立即采取行动,准备报告。但“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外国企业,且报告全部为中文,所以需要一些时间将它们翻译成英文并充分理解其内容,报告因此受到实质性拖延”。
  如果说之前错误代码造成马丁居里的误买,那么马丁居里在公告持股南宁糖业超5%之后,不满六个月即大举减持,则属对《证券法》四十七条规定的直接违犯。
  马丁居里曾解释大举抛售的原因:一些与其子公司签订投资管理协议的客户决定赎回其通过三家QFII所持有的部分股份,因此,必须出售在深交所上市的多家公司的大量股票,这些股份不仅包括南宁糖业的股票,还包括全部股票组合。
  “这种操作和马丁居里的手法一致。都是一口气买入几百万股,持股大约三个月,就悉数抛出。”一位QFII业内人士说。他认为,QFII一般不会持股超过5%,以避免六个月的限制。而由于马丁居里在多家券商做了分仓,本来负有提醒义务的券商也无法及时监控到马丁居里作为一致行为人的持股情况。
  马丁居里迅速卖出股票可能是“疏忽过后想脱身”,此前并没有对此进行追究的先例,因为追究起来比较麻烦,何况QFII的资产还在海外。但在2008年,投资者对股东减持比较敏感的背景下,此事则意外成为一个样板。

样板
  南宁糖业代理律师事务所由于“第一案”的性质,极为谨慎,拒绝透露此案标的,即马丁居里在三个月的倒手中究竟获利多少。
  马丁居里方面则异常坚决。“此事不必着急去谈,我们不可能成为他们的诉讼对象,”马丁居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柯世峰简短地说,他也是马丁居里的投资组合经理。
  马丁居里在一份文件中称,南宁糖业这部分投资涉及马丁居里、汇丰银行和ING Bank和他们的客户,客户与MCIM和MCI签订单独的投资管理协议,MCIM 和MCI必须管理客户的投资以获取管理费,他们因此被客户授予各种权利,包括行使为其客户所收购的股份的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且未签订一致行动的任何正式协议。”
  根据这份文件,马丁居里方面提出了一种说法:其使用了汇丰、ING的QFII额度,意味着汇丰和ING的客户让它委托理财,它并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也不是一致行动人(因为没签任何正式协议),只是被客户授予表决权等权利,在使用表决权时可视为一致行动人,其他时候则不属于一致行动人。
  对此,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金融衍生品研究所所长刘春彦表示,参考证监会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附则中的详细规定,虽然马丁居里身后有不同客户,但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行政法规能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认定标准尚有一定争议,但刘春彦认为,南宁糖业获胜的可能性很大。
  然而,刘春彦说,即便南宁糖业胜诉,案件执行的难度也较大,因为出售股票所得应已被转移到海外,这就牵涉到不同国家之间对判决的认定和法律协作的问题。
  无论孰胜孰败,这起案件必将成为一个样板。“此前归入的案件有不少,但涉及一致行动人的似乎还是头一件。”刘春彦说,“QFII在中国进行投资,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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