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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灾区农民工讨薪应“快立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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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震救灾款物,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也不得强制执行

  【《财经网》综合报道】“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时,法院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审理。”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文如此要求。这份题为《关于依法做好抗震救灾恢复重建期间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的文件于6月10日由《人民法院报》全文刊登。
  《通知》明确,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案件,法院必须做到快立、快审,切实加强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必要时可以先予执行”。对于因灾区输出农民工返乡参加抗震救灾,用人单位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慎重处理。
  《通知》特别要求,法院在民事法律案执行中,应当慎用强制执行措施。尤其是对于明确专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和物资,一律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在在灾后重建期间,对于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尤其是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以及对灾区输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等纠纷,应当及时立案,以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对于灾民被异地安置、投亲靠友后,因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由于目前居住地发生了变化,在管辖问题上,由相关高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方便灾民、有利稳定的原则出发,统筹安排。
  《通知》还规定,对属于法院收案范围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要切实加强涉灾民事案件的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注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的提示;对不属于或不宜由人民法院处理的纠纷,应引导当事人选择其他有效途径和方式解决争议。
    对于当事人因汶川特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时主张权利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当事人因抗震救灾、灾后重建而不能参加诉讼活动的,法院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审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审理。
  《通知》还规定,法院要积极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以便尽快明确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对震后“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受到严重破坏,难以开展审判工作,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如遇到当事人因地震毁损和灭失相关证据而举证困难,《通知》要求,法院可以放宽举证期限,并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同时,《通知》还提出,法院要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措施,为灾区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要加大缓、减、免诉讼费用的力度。
  《通知》还明确,各高级法院,特别是地震灾区的高级法院,要加强对房地产、储蓄存款合同、保险合同、借款合同纠纷等有关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调研。同时,“受理或者审判的重要、敏感案件及相关情况、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财经》记者 朱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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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川汶川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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