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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晰“不视为主营业务变化”条件

null    [05-28 20:16]  

被重组方应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且与发行人业务具相关性

  【《财经网》综合报道】5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公告,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进行某些重组活动时,在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的情况下,视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
  公告称,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下称发行人)最近3年(下称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但近来,一些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情况。
  对此,证监会的公告中明确规定,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若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则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证监会对重组方式也做出解释,称重组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四种方式: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股权;发行人收购被重组方的经营性资产;公司控制权人以被重组方股权或经营性资产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发行人吸收合并被重组方。
  证监会认为,发行人这些重组多是企业集团为实现主营业务整体发行上市、降低管理成本、发挥业务协同优势、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效应而实施的市场行为;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具有积极意义。
  公告中规定,若发生重组,发行人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此外,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财经》记者 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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