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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保障律师死刑案件辩护权

《财经》记者 秦旭东    [05-22 17:19]  

最高法和司法部联合发文要求保障律师在死刑案件中的辩护权,诸多问题仍需修订刑诉法才能解决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旭东】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对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细化,并涉及到律师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的问题。
  《规定》共18条,对《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律师参与死刑案件辩护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充实、细化。
  《规定》对死刑案件中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材料、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执业权利的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在死刑案件中律师辩护工作的指定、考核、培训以及法律援助经费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律师会见、阅卷、发表辩护意见、保守秘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多数是对既有法律和政策的重申。
   此外,《规定》明确了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法官的程序,第17条规定,“对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这是规定中惟一一条专门涉及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
  不过,由于该文件是最高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既不是新的司法解释,也不是部门规章,而是一个法律性质模糊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能对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做更多的规定。所以有关死刑复核的问题依然没有彻底解决。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律师告诉《财经》记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司法援助问题,复核当中律师能不能会见被告人,能不能到最高人民法院阅卷、复制案卷,是否可以调查取证,包括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取证,是否允许当事人在复核阶段委托新律师,律师如何通过正式渠道了解死刑复核程序的进展,如何提交新证据、提交辩护意见等,都没有明确规范。
  更为关键的是,要明确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法律地位,比如是否是正式的一方诉讼参与人,在裁判文书当中能不能作为诉讼主体出现,等等,这些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是核心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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