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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向企业并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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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或用人单位负担

  【《财经网》综合报道】海南省政府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对2008年退休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金待遇作出了重要调整,调整标准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该文件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据此,将有相当数量的退休人员待遇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标准。文件要求,上述情况当中,属财政预算管理编制且工资由财政全额安排的人员,其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他人员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负担;同级财政按用人单位财政供养方式予以补助,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对于待遇调整的时间界限,文件也作出了规定,即2008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此类人员,调整养老金时参照企业办法,低于国家规定同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标准的其差额部分补足办法按照上述补足办法执行;2008年1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原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变,调整办法不变,所需资金和发放渠道不变。■
  (《财经》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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