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财经网》综合报道】国家税务总局5月14日下发通知,允许四川、重庆等七个受灾严重的省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延期申报纳税,具体包括四川、重庆、甘肃、陕西、云南、青海、湖北。
此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延期时限由各省市在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自行核准。核准期限届满,因灾情影响仍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应上报税务总局。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
——对因强烈地震灾害导致本省(市)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全国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符合规定的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财经》实习记者 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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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四川汶川大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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