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惩戒措施并无技术障碍,但疑存法律漏洞
【《财经网》专稿/记者 乔晓会】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下称《指引》),最引人注目的部分是对违“规”解除限售存量股行为的惩戒措施。
在这份共14条的《指引》中,对包括权证、无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等异常交易行为,提出了临时停牌或采取限制交易的措施。其中对违“规”解除限售存量股行为,《指引》第十条重点提出了诸多严厉的惩戒措施:
除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记入诚信档案,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上交所将提请证监会采取以下六种处罚措施:冻结其资金账户;批准延长其存量股份锁定期限;责令其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责令其将违规收益上缴至上市公司;限制其参与新股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发行等业务;提请立案稽查。
此前深交所也对该所发布的《限制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延长限制交易期限,并对超比例减持限售存量股的行为,也提出了与上交所基本一致的惩戒措施。
由于近期发生了多起“大小非”流通股在解除股改限售期后,在一个月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占该公司总股本1%的行为,因此上述惩戒规定被认为是对上述减持行为的规制之举。
交易所文件的出台背景,与近日连续发生的“大小非”超比例减持存量股行为不断出现有关。近日上证所已连续对四家违规减持股份的股东作出公开谴责及限制账户交易的处理决定。
5月13日,万好万家(上海交易所代码:600576)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国联)购回超额减持的股份,获从轻处罚限制账户交易一个月。
来自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消息称,相关的惩戒措施是能够执行的,并不存在技术问题。
但来自法律界人士的意见认为,交易所发布的上述带有惩戒性的规范文件,从严格意义上讲,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从执行上看,缺乏法律保障。
法律界的专家认为,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限售存量股的规定,仅仅是一个《意见》,不构成正式的行政规章,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因此,两家交易所发布的对超比例减持存量股行为的惩罚,也无有效的法律依据。
而在上交所发布的进一步惩戒措施中,冻结其资金账户;责令其限期购回超限减持股票;责令其将违规收益上缴至上市公司;均涉及到了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公民和法人基本权利义务调整的,要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法律方可执行,否则并无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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