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开环境信息
【《财经网》综合报道】5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涉及环保事件的披露进行了明确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下称《指引》)规定,已被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特定信息,包括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等。
上交所在文件中特别说明,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这些环境信息。
《指引》规定,若上市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里所指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包括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以及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等等。
此外,《指引》规定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上市公司也可以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如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等。
《指引》中明确说明,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环境相关信息,并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情况。
上交所在声明中表示,《指引》于2008年5月14日开始施行。■
(《财经》记者 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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