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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系统评估“对外开放”成败

《财经》记者 李箐 《财经网》   [ 05-12 21:51 ]

为下月举行的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提供中方决策参考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李箐】中国证监会多个关键业务部门正进行一项针对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评估,这是记者近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的。此次评估旨在获得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整体评价,并将成为新一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时中方的决策参考。
  按照既定计划,中美战略经济对话第四次会谈将于2008年6月举行。美方此前曾多次暗示,希望中国能在证券业开放等金融问题上给予美方更多承诺,但中方显然对此仍持非常谨慎态度。

“评估”将成决策依据
  接近此次评估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目前证监会有关部门正在准备相关文件,而此次评估将成决定未来政策的一项重要依据。参与此次评估的证监会业务部门中包括机构部、基金部、期货部以及市场部等。这些参与部门将全面考量自中国加入WTO后各领域的开放进展,开放后的得失等。
  目前证券行业涉及对外开放的领域主要包括中外合资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根据CEPA协议合资设立期货公司;外国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资证券机构设立驻华代表处;QFII以及QDII业务的开展等。
  2001年加入WTO之后,中国金融领域中的银行和保险体系已进入全面对外开放阶段,然而证券业开放依然受限,例如合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设立均受股权和业务范围的限定,同时对国内合资方的资质也有严格限定。
  中国证监会之所以对证券业的开放问题态度保守,原因很简单,“本土券商的业绩增长完全是靠市场的整体转好,技术含量非常有限,并没有走出‘靠天吃饭’的境地。”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称,“一旦开放这个行业很可能就不会有中国自己的公司了。”
  2006年12月,中美第一次战略经济对话达成了一项具体成果,即中方同意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设立驻华代表处。目前,这两个在华代表处已正式开业。
  2007年5月,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率团参加了中美第二次战略经济对话,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作为代表团成员,亲自参与了证券业开放的谈判。双方在会后公报中称,中方承诺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金融业进一步开放,取消对新外资证券企业的准入限制,并重新准许外资证券公司进入,包括设立合资公司。
  200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宣布恢复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均可申请设立。
  然而,这次“恢复”并没有“突破”当时关于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规定,只能参照2002年7月起实施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合资券商只能从事专门的投行业务,但不能从事国内A股经纪业务和衍生品业务,入股比例也限制在三分之一以下。事实上,这也正是该次战略经济对话达成的最终成果。。

保尔森的“愿景”
  在中美即将迎来第四次战略经济对话之际,美国财长保尔森已于2008年4月初来到北京进行了“暖春之旅”。
  保尔森在京期间频密拜访了新一届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包括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及主管金融和贸易谈判事务的副总理王岐山。
  据外电报道,在此次会见过程中,保尔森依然强烈敦促中国更多地开放金融领域,包括允许外资银行和证券公司进一步进入快速增长的银行业和资本市场。
   “我们相互认识有很长时间了。他(王岐山)在金融方面的知识和经验都很丰富。我们将能够推进战略对话。”
  保尔森在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亦透露了美方的“愿景”。他说,“传统智慧认为,新组阁的政府将需要一些时间来调整政策。所幸的是,我的对等特使是王岐山。”■

  (《财经》记者 曹海丽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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