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滥用职权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资产30万元人民币;陈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4月11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以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判处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资产人民币30万元。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从下午2时整开始,至2时40分结束,整个庭审持续不到一个小时。听到判决结果,还有半年就满62岁的陈良宇神情平静,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半个月前的3月25日,陈良宇案在天津二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他犯有三宗罪——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其中,受贿罪指陈良宇利用职权,为他人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由其本人或通过家人收受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
具体四项受贿分别为:其一,接受港商杨崧才贿赂,共23万港元、10万元人民币。为此,陈良宇利用职权,帮助杨崧才的香港财捷投资有限公司获得合作经营上海闽江饭店的机会,并在后来的拆迁补偿中获得2100万元的利益。
其二,陈良宇同意妻子黄毅玲在邱长清任总经理的上海MWB互感器厂挂名,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薪酬。从1996年至2006年间,邱长清共支付黄毅玲“工资”43万余元人民币。
其三,陈良宇要求申花集团原董事长郁知非安排儿子陈维力在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挂名副总经理,不实际工作,却获取&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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