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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解读】大部制改革的法制约束

《财经》记者 段宏庆    [03-05 15:18]  

大部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但也会产生部门权力集中的问题,必须加强问责和监督

  【《财经网》专稿/记者 段宏庆】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温家宝总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的工作重点之一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
  之所以进行大部制改革,总理在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一些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相互推诿,办事效率低下。”
  大部制改革有利于部门工作的协调,提高行政效率。但大部制也会产生部门权力集中的问题,如果不能加以有效制约,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因此,在此次报告中,总理也重点强调了要“合理界定和调整行政执法权限,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这正符合行政法治的“有权必有责,权力必受监督”的要义。
  在措施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首先,“政府立法工作要广泛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样的要求可谓切中要害。依法行政一个基本前提是“依良法而治”。如果立法本身不公正,执法更难以实现正义。而目前中国的行政立法中,很多立法都严重渗透着部门利益。如果说大部制改革前,部委之间利益不完全一致,形成相互制约,会带来一些行政立法进程滞后的弊端;那么,大部制改革后,部门权力强化,集团利益统一,行政立法效率得以提高,但也容易导致部门规章成为某个大部委“合法的暴政”。因此,通过公开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制约大部委权力“私化”,正是对症下药。
  其次,“加强对行政收费的规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执法财政保障机制。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制度。”这些要求实际上和这几年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思路是一脉相承的。一方面是不断通过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约束,不能乱处罚,不得违法审批;另一方面利用《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形成问责,滥用权力要被追诉,侵害权利要赔偿。在这个思路下,可以预见,2008年内,《行政强制法》的出台为期不远,《行政收费法》的制定会加快进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也会提上议事日程。
  最后,加强权力监督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权力置于阳光下运作,打破暗箱。因此,温家宝总理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而这与即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思路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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