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认为,投放甲胺磷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极小。日本警方通过实验认为,投毒发生在日本境内的可能性很低,但中方的实验结果与日本警方的结果完全不同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胡玥】2月28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日本“水饺中毒事件”调查进展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副局长魏传忠,对质检总局调查毒水饺事件的情况做了简要介绍,认为这次发生在日本的“饺子中毒事件”,不是一起因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而是人为作案的个案。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余新民,发布中国警方对这一事件的调查结论称,“经过全面、细致调查、实验,我们认为,投放甲胺磷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可能性极小。”
质检总局对天洋食品厂的检验结果显示:第一,该企业的有关产品,包括质检总局工作组从日方带回的样品,均没有检出甲胺磷。第二,该企业管理规范,各个生产加工环节没有发现异常。
中国警方调查结果证实,河北石家庄天洋食品厂生产管理严格,所有的员工必须持证上岗,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必须着工作服、消毒、戴头套,并有专人检查,很难将气味浓烈的甲胺磷带入车间;饺子生产的工艺简单,流程短,每道工序均为集体作业,相互监督,并有实时录像监控,在生产车间很难有人为投毒机会;出口饺子出厂即装入集装箱铅封运输,由日方在日本验收启封,未发现异常。
余新民提及,2月20日,公安部派出的赴日本工作组与日警方磋商交流时,日方未同意中方提出的查看现场、涉案物证、检验鉴定结论的要求,也没有介绍物证提取、检验的全面情况。
余新民在答记者问中说,日本警方认为投毒发生在日本境内的可能性很低,依据是:第一,根据日本警方实验,甲胺磷不能从外侧渗透到饺子袋里面;第二,在中毒饺子和有问题的包装袋上检验的甲胺磷有杂质,证明并非日本生产。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副主任、研究员王桂强介绍了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饺子袋甲胺磷渗透实验的情况,指出中方的渗透性实验结果与日本警方的实验结果完全不同,中方认为,饺子中毒事件的物证甲胺磷含有的几种主要杂质成分,不能作为甲胺磷来源的判别特征,甲胺磷农药可以从封闭完好的饺子包装袋外侧,以渗透的方式进入到饺子袋的内侧。。
据日本媒体报道,自2007年12月底至2008年1月22日,三个家庭、十名日本民众在食用了产自中国河北的速冻水饺后,出现了腹痛、呕吐等食物中毒症状。其后,日本当地检测部门称,在患者呕吐物和水饺包装袋中,检测出了禁用农药甲胺磷(Methamidophos)。消息传出,引起了日本社会对中国“毒水饺”的恐慌。水饺中毒事件发生后,中日双方均迅速展开了调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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