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公司十年来首次被要求详细披露年报。行业透明度提高,但亦引发“监管过度”的质疑
【《财经》网专稿/记者 范军利】中国证监会2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下称准则),意在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
“这是基金公司十年来第一次被要求对自身内部经营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银河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胡立峰告诉记者,准则的发布有利于增强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及经营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对基金公司的合规交易、基金产品的规范运作进行监督,并为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提供客观依据。
但准则的发布亦引发“监管过度”的质疑。反对者担忧,各基金公司底牌置于阳光下,会令行业原本不稳定的人才进一步频繁流动,不利于基金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根据要求,即将公布的2007年基金公司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将出现一定的变化,基金公司各项业务收入、具体营业费用等披露也将进一步细化。
《准则》详细规定了基金公司年报所须披露的七项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概况、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实收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管理层报告、其他重要事项、财务报告等。
《准则》要求基金公司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披露,包括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等。在对实收资本变动情况的披露上,应逐项报告本期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其他原因引起实收资本总数及结构变动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准则》规定,基金公司年报应对基金公司各项业务收入状况及营业费用成本列出明细。对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分类别(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其他专项)披露报告期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产规模、资产收益情况、公司来源于此项业务的收入及承担的相应风险;应对报告期开展的投资咨询业务的开展方式、规模和收入来源进行披露。
准则表示,年度报告全文仅向中国证监会进行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本准则第三章的要求另行编制年度报告摘要,并对外披露。根据准则第三章要求,基金公司对外披露的摘要版需披露内容包括公司概况、主要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资本)变动及股东情况、管理层报告及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等其他重要事项。
安信证券首席基金分析师付强博士表示,准则对一些业绩及经营状况优异的基金公司有促进作用,“他们愿意披露公司更多的正面信息以吸引更多投资者。”
而另一位不愿具名的基金业人士告诉记者,准则将令行业内竞争更为激烈,令原本不稳定的人才流动状态进一步频繁。“薪酬状态的披露令各家公司的底牌全部亮出,人才等级阶梯明确,不利于公司队伍稳定,不利于行业发展。”
反对者表示,资产管理行业需要创造力及更灵活的激励方式,尤其是即将推出的基金专户理财,对产品个性化的设计要求及基金经理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直接决定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运营的成败。如要求基金公司向上市的公众公司一样详细披露各种指标,引起的负面作用不利于行业良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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