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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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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

  【《财经》网综合报道】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2月13日正式公布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最终方案,该标准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方案,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实行主被叫差别定价,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
  同时,将合并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也将不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
  该方案规定的是上限标准,移动运营商的具体收费标准可在不高于上限标准之下自主制定资费方案,并报送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电信企业自2008年3月1日起将按调整后标准执行,确因技术原因不能按期执行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后延执行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2008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新标准。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强调,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上述标准的,由有关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
  此次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调整工作历时近一年。2007年3月,信息产业部将“对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实施评估”列为当年电信资费管理重点工作之一。当年4月底,手机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评估工程正式启动。2008年1月11日,国家发改委公布手机国内漫游费的两套调整方案,并于1月22日就此举行听证会。2月5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举行座谈会,初步确定了手机漫游费下调方案。■

  (《财经》记者 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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