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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农地承包纠纷仲裁

《财经》实习记者 张艳玲   [2008年12月23日 22:42]  

农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张艳玲】农村越来越多的土地承包纠纷,已成为影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隐患。通过仲裁解决农地承包纠纷是相当重要的一种手段。为规范农地承包纠纷仲裁,2008年12月2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六次会议上,《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接受审议。
  “草案”总计六章45条,主要是从适用范围、机构和人员以及仲裁工作中的具体申请、受理、仲裁庭的组成和职责、开庭和裁决等方面对农地纠纷的仲裁工作进行了规范。

规范农地承包纠纷仲裁
  据农业部统计,2006年,除了西藏自治区,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5551万亩,占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4.57%,其中,转包、出租是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转包占总流转面积的53.6%,出租则占21.9%。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增多,土地纠纷亦有增无减,主要包括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确认和侵权纠纷等。据农业部统计,2006年在上述土地流转地区共发生土地承包纠纷20.4万件。
  为了多渠道解决农地承包纠纷,减少法院系统的办案压力,仲裁解决方式日渐进入行政主管部门和立法机构的视野。
  事实上,从2004年开始,农业部即组织开展农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试点工作。此外,吉林、辽宁、浙江、江苏等省也开展地方试点。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08年3月,试点地区累计321个,其中农业部组织的试点覆盖27个省的224个市县,受理土地承包纠纷5万件,通过仲裁裁决5600件。
  在试点地区,仲裁机构设置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在市级设立仲裁委员会、县级仲裁和县乡两级仲裁。但在试点地区,农业部资料显示,仲裁机构存在法律地位和性质不明确、仲裁工作和仲裁员认定不规范、仲裁程序不完善、程序复杂、经费不足、个别法院支持不到位等问题。
  此次“草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王小映认为,《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是并没有对具体的程序进行规范。
  “仲裁相对协商、调解更有效力,与诉讼相比,程序简单而且易于操作,该法如获通过,则使仲裁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有了具体的经办机构,弥补了农地承包仲裁的制度漏洞。”王小映如此告诉《财经》记者。

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起诉
  虽然决策者期望仲裁能够分流一部分农地承包纠纷,但“草案”并未要求农地承包纠纷必须申请仲裁。该“草案”第五条规定,农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既可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到法院起诉。
  “草案”第五条规定:“因农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或是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草案”明确,仲裁实行属地管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是口头的方式,向仲裁机构或是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个人申请。
  根据当地农地承包纠纷实际,县级政府要组织成立农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草案”规定,仲裁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有关部门代表、农民代表以及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
  按照“草案”规定,仲裁员应当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法律工作满五年以上。而熟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且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村居民,也可以聘任为仲裁员。
  “草案”规定,农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而言,是指由各地农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的农业行政部门从中央到省以至乡镇,都设有负责农地承包管理的农经管理机构。
  事实上,2008年新出台的农业部“三定”方案已规定,农业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总站已由原来的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改为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这无疑为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农地纠纷仲裁,提供了机构和人员的保障。
  对于解决农地纠纷仲裁所需工作费用,“草案”则明确,要由财政预算保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如此规定有利于保障仲裁解决农地承包纠纷的公正性。”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所学者王小映表示。
  “草案”规定,当仲裁申请被受理后,仲裁原则上要在60日内结束。当事人如果不服裁决,需要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证明裁决认定主要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等,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仲裁,也可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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