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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2008年12月22日 18:01]  

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财经网》综合报道】12月22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下称《指引》),对银信之间的理财等合作以及风险管理等作出规定。
  所谓银信理财合作,是指银行将理财计划项下的资金交付信托,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根据《指引》,银行应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度测试;在理财计划推介中,应明示理财资金运用方式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银监会规定,每一只理财计划至少配备一名理财经理,负责该理财计划的管理、协调工作,并于理财计划结束时制作运行效果评价书;依据监管规定编制相关理财报告并向客户披露。
  信托公司则应履行管理职责。在银信合作时可以将理财资金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事先明确运用范围和投资策略。
  风险控制方面,银监会规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信托公司发现信托投资风险与理财协议约定的风险水平不适应时,应当向银行提出相关建议。
  此外,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
  其他合作方面,银监会规定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信托公司应当自主选择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银行不得代为指定。■

(《财经》记者 曹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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