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条件不起诉”纳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意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财经网》专稿/记者 罗洁琪】一男子借居于北京亲戚的家里,因急需用钱便偷拿了抽屉里的2000元钱。亲戚此后报案,结果查出是该男子所为。得知实情后,亲戚向检察院表示原谅该男子,请求不要起诉。但检察院由于已经立案,而且2000元已构成盗窃犯罪,坚持起诉。最终,该男子被判了一年有期徒刑。
该案例显然令人遗憾。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许永俊博士评析该案例时表示,前述男子被送进监狱后,将一辈子背负“劳改犯”的烙印,其人生将彻底改变。而如果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人就有可能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悔改。可惜,“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因缺乏法律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实践中推进步伐不大。
不过,上述局面在未来有望获得改观。12月18日,最高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春在一次研讨会上指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被定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方向之一,被纳入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则通过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司法改革意见》)。
万春是在由丹麦人权研究中心资助、海淀区检察院与《人民检察》杂志主办的“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不起诉制度专题研讨会”上作出如此表示的。
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司法改革意见》提出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并转化落实,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犯罪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缓挽救的处理等。万春认为,“附条件不起诉”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制度,非常有价值。
这意味着,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已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不一定被起诉到法院接受审判,而可在规定的考验期内悔改自新。期满后,由检察院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继续向法院起诉,这就是“附条件不起诉”。
司法人性化
大量的司法实践表明,刑罚是万不得已才使用的社会惩罚手段,僵化地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有时候反而不利于个别正义的实现。
事实上,中国现行《刑法》也明确规定了一些案件可以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正是这一条款的延伸。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一处主诉检察官庄晓晶告诉《财经》记者,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起诉到法院,就会戴上一辈子的枷锁,如果对一些轻微犯罪嫌疑人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其内心的悔疚意识也许就会被唤醒。因此,推行该项制度有利于保障轻微犯罪行为人的人权。
不过,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陈光中告诉《财经》记者,“附条件不起诉”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比较轻微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具有一定的条件,如认罪、道歉、补偿、取得谅解;三是要求一定的考验期。
目前,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或者偶犯、初犯、被教唆犯。同时也正在谨慎扩展到检察院自己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
困境及出路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闫俊英称,在一次抽样调查中发现,2000个案件中只有2%被检察院裁定不起诉,但分析发现,有5.8%的案件是可以不起诉的。这表明3.8%的案件即76个犯罪嫌疑人本来可以在考验期内借助社会的力量悔改的,但却被送进监狱服刑。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难以推行的原因,多位与会的检察官表示,目前检察系统内部的程序设计非常繁琐,“附条件不起诉”的承办检察官要向主诉检察官、处长、主管检察长以及检委会层层上报。相对而言,裁定起诉的工作简单多了,所以承办检察官有可能因个人工作量的考虑而放弃做不起诉的决定。
另外,按照现在的规定,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就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例如开展心理辅导等。在缺乏配套的社会协助制度下,检察系统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任务。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长孙力告诉《财经》记者,虽然“附条件不起诉”已纳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但是毕竟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还欠缺具体的制度设计。作为较早推进“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院,海淀区检察院目前只是很谨慎地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探索。
万春认为,近年统计表明,刑事案件中,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占总量的40—50%,所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发展空间很大。中央司法改革已确定,要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
不过,万春同时表示,“附条件不起诉”要公开审查过程,防止检察权的滥用。据万春称,此制度未来将纳入立法。
另据万春介绍,“刑事和解”制度也被纳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文件。所谓“刑事和解”是指,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检查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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