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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封口费”,离得开新闻法吗?

     [2008年12月05 19:27]  

展江:立法将新闻领域由“人治的特区、法治的盲区”转变为法治阳光地带

  【背景】针对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新闻出版总署拟建立黑名单。
  据《南方网》12月4日报道,新闻出版总署相关官员称,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一开始就得到了中央高层的关注,该事件第一次通报时,曾提到有两名持证记者,中央高层曾直接问及为何没有公布记者的名字和单位。
  受访官员称,新闻体制改革将继续深化,而那些在向市场转型过程中经营不善、管理混乱的媒体,是这类恶性事件发生的“温床”,亦是一些所谓“灰记者”的主要来源地。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官员说,最近将修改记者证管理办法,并建立和完善记者“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记者,将禁止其再度进入采编序列。
  2008年9月,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发生矿难后,为封锁消息,企业向到来的真假记者发放了数额不等的“封口费”,此事件引起人们对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与生存状况的讨论。那么,这一事件是否也与中国新闻无法的状况有关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江认为,“封口费”事件凸显了新闻界自身也需要法律约束。新闻立法不仅有利于保护新闻自由,也可防止新闻从业人员对权力的滥用。
  展江认为,“封口费”事件的内情,被媒体揭露出来,这些揭露此事的媒体是值得赞扬的,说明一些媒体从业者确实顶住了压力。同时,这也表明,全国为数众多的媒体,是良莠不齐的。
  “这些年来,借社会公器之名,行‘新闻寻租’之实者不乏其人。”他说,山西矿难“封口费”事件说明,新闻界自身也非常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否则,也会同其他不受监督的权力一样,走向腐败。作为最低限度的新闻道德,《新闻法》能够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严格限制新闻界滥用采访权、报道权和评论权。
  展江说,新闻领域能否由“人治的特区、法治的盲区”转变为法治阳光地带,事关中共十七大倡导的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能否得到落实,事关长期存在的、有碍中国国际形象和“软实力”提升的羁绊能否被清除。
  他表示,当前,为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在形成。曾几何时,在学界和政界,对新闻是否要专门立法存有较大争议。早在20世纪80年代,《新闻法》已经提上立法议程,后因故中断。《新闻法》之所以迄今迟迟不能出台,且有人以“世界上多数国家没有新闻法”为由,为不制定《新闻法》辩护,其根由在于部分媒体管理者将新闻自由与媒体法治对立起来。“殊不知此举既与国际潮流和国际法格格不入,也不利于宪法崇高地位的树立和法律体系的健全。”
  他还考察了国内近年来的法治进步。2007年11月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地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对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要追究相关责任。2008年5月1日生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信息公开是常规、不公开是例外的新原则,将政府新闻发布的范围和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界限作了界定。
  他说,严格而言,以上法律法规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但是从初步实践来看,它们正在改变行政决策暗箱化和公共事务神秘化的状况;不但改善了中央政府形象,而且在大到四川地震、小到交通事故等事件发生时,只要实行此类公共信息的开放,不但没有造成社会紊乱,反而疏导了民意,消弭了谣言的温床,国际社会对此也会给予积极评价。反之亦然。
  但是,他也提出,行政法毕竟不是新闻法。从国际反应来看,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继续新闻无法的状况容易授人以柄,仿佛中国没有新闻自由,因此有损于中国的国际形象。在媒体管理实践中,一些地方官员以“正面宣传”为幌子堵塞言路,拒绝舆论监督,并且将媒体变成为其歌功颂德与礼赞的工具,也与新闻无法有关。而对于公民名誉、隐私、著作、肖像等权利的尊重,也是未来《新闻法》中的应有之规。■

  展江观点全文详见12月5日出版的财经》年刊:2009 预测与战略
  本栏目主持人信箱:haiyanjiang#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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