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18:31]

在停滞受理、审理不良资产处置案件三年后,中国法院将重新启动司法程序,继续沿用2002年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审理相关案件
【《财经网》专稿/记者 叶逗逗】各级法院今后审理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将有明确的政策。12月4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对这个政策做了解释。
这意味着,在停滞三年之后,中国的法院对不良资产处置案件将重新启动司法程序。
自1999年下半年开始,国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了金融不良资产总额超过2万亿元。从2005年开始,由于处置不良资产中出现诸多不规范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各级法院于是停止受理、审理和执行不良资产处置案件。这类案件最多时积压达1200多起。(参见《财经》杂志2008年第24期“不良资产处置新规两难”)
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人士认为,此类案件诉讼的停滞,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2008月10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在海口召开会议,主要讨论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证国有企业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会后,最高法院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来指导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目前,“会议纪要”尚在征求意见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意见”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2002年《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相关案件;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中,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内容,以防止追偿诉讼成为牟利手段。
同时,最高法院指示,在审理金融就案件中,要严格审查借贷双方的责任,坚决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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