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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国际新规冲击中国烟草专卖体制

《财经》记者 王和岩    [11-28 20:09]  

中国应从2009年1月起履行关于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烟草公司不得干扰公共卫生政策,烟草包装必须采用图片健康警示,并不得打着“企业社会责任”旗号进行促销活动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 发自南非德班】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下称《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日前在南非德班闭幕。此次控烟大会通过了三项关乎亿万人健康的《公约》实施准则。
  包括中国在内,来自130个《公约》缔约方的代表,以及非缔约方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此次控烟大会。各缔约方最终通过了针对《公约》三个重要条款的实施准则。
  这三个条款分别是:保护公共卫生政策不受烟草行业的干扰(第5.3条);在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上采用图片健康警示,使所有公众,包括识字不多的人都容易理解(第11条);禁止在国内和跨国进行烟草制品的广告、促销和赞助(第13条)。
  由于《公约》条款仅为原则性的框架,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此次控烟大会上,《公约》秘书处将上述三个条款的实施细则草案,提交各缔约方讨论。
  《财经》记者获悉,上述三条实施准则的通过颇为周折。对中国政府代表团而言,最难以接受的当属《公约》第5.3条的实施准则。
  该条款的实施准则长达数千字,明确要求避免政府官员和雇员的利益冲突;不给烟草公司任何优惠待遇等。毫无疑问,这样的实施准则将冲击中国现行的烟草专卖体制。
  实际上,此次与会的17人中国政府代表团中,其中有两名成员来自国家烟草专卖局,而他们同时又是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工作人员。而实施准则规定,缔约方应保证国有烟草公司的代表不能作为代表团成员参加缔约方会议。
  此次控烟大会上,中国代表团曾多次发言反对第5.3条的实施准则。直到会议闭幕之前,当地时间11月21日晚7时,中国代表团才表态同意。当代表团走出会场时,迎接他们的是热烈的掌声。
  《公约》在缔约方生效后三年内,第11条必须实施。而《公约》于2006年1月在中国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中国应从2009年1月起履行关于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几个月前,国家烟草专卖局等部门颁布了中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新规定。“中南海”“真龙”“黄山”等烟草品牌陆续推出新烟盒。
  然而,中国民间控烟组织代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吴宜群认为,这些新烟盒没有采用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图片警示,而且警示语仅为六号字体,且在同一底色,与准则要求的“大而明确、醒目和清晰”相去甚远。
  “这是一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东西。”她说。
  在11月18日下午的全体大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团曾表示,中国不反对图片警示标示,但中国卷烟上的图案是中国名山大川,具有历史文化的积淀,如果再放上难看的警示图片,“是对广大公众的侮辱和不尊重”。
  各缔约方还同意,鉴于压倒性的科学证据表明,烟草公司在国内或跨国进行的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增加了烟草,尤其是在儿童和青少年中的消费,不容许烟草公司打着“企业社会责任”的旗号,来推销烟草这种致命产品。
  此次控烟大会还讨论了烟草与贫困的关系,并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专门探讨并推荐替代烟草种植的政策选择。
  11月22日,大会闭幕当天,非政府组织“无烟草青少年运动”总裁Matthew Myers发表声明,欢迎各缔约方采取上述重要措施,应对全球烟草流行病。
  《公约》下一次缔约方会议将于2010年在乌拉圭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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