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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受贿入罪“冤枉”吗?

    [11-26 17:54]  

黄京平:最好是建构理性的制度,而不是一味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背景】“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医生、教师收回扣可按受贿罪论处。
  11月2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题为《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较受关注的条款是,“医务人员、教师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并且将回扣定义由财物扩大至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劵)、旅游费用等。
  医生与教师收受各种贿赂在社会上比较普遍,民众对此亦怨声载道。此次司法解释可说是加大了打击力度。惩罚犯罪固然重要,但如此刑罚是否足够合理?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医生教师是否有其他选择?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又该作何反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认为,此次司法解释加大了对商业受贿的打击力度和范围,有利于净化市场秩序。但他同时也表示,不能一味依靠法律处罚,建设更加合理的制度,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黄京平说,这个司法解释对商业贿赂的主体、行为方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可以预见,全国各地都将进一步加大对商业贿赂打击的力度和范围。但是,在严厉打击的过程中,一定不能忘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原则性的政策应该作为打击过程中的重要指导。
  他解释说,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能够发展的最基本两个要点是,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要使市场经济有活力,保证经济自由,就必须有基本的法制秩序。保证经济秩序,需要强调正当竞争,而各种商业贿赂行为都是对最基本秩序的违反。打击、惩治商业贿赂,自然能达到净化市场秩序的作用,但这必须循序渐进。“最好的方案是建构理性的制度,而不是一味加大刑法打击力度。”
  他说,“在目前的制度下,想要根除或者规范医务人员的受贿行为,必须从医疗制度改革入手,不能只看到刑法的惩治作用。”医疗系统需要从制度方面进行检讨与重构,而不能一味采用刑事制裁,对这部分受贿的认定应当适当从宽处理。
  黄京平认为,对医生和教师的处罚范围有点宽,特别是对医生,更要慎重对待。中国在医疗保障政策和制度建设上,都有重大的决策失误,导致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低,劳动负荷重。他举例说,国外发达国家,急诊的病人数与医生数之比大概是1:4,而中国可能得反过来。换句话说,医护人员在每万人口中所占比例太低,工作繁重,很多医生付出的劳动与得到的回报是不成比例的。这次司法解释就排除了医生收“红包”的行为,因为病人私下给医生一些报酬的情况太常见,从情理上也难将其完全否定。
  他对相关条款做了分析,指出,关键的问题还在于对行为方式的界定。把受贿罪的行为界定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而对医生、教师而言,究竟什么样的行为落入此间,颇有争议。在2006年“反商业贿赂风暴”中,就医生开处方收回扣的行为是否是受贿,就有过激烈争论。这次的司法解释就是对这一争论给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环节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给争论以定论。
  从犯罪主体上来说,黄京平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作了明确区分。对国家工作人员,刑法法条本身就已将其覆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情形比较复杂。《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以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仅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出台以后,增加了“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就囊括了医疗、教育机构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财经》记者 叶逗逗 实习记者 兰方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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