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财经网》首页 > 新闻 > 金融 > 金融综合报道 > 并购重组方纳入证监会现场检查范围

并购重组方纳入证监会现场检查范围

    [11-21 21:22]  

新的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重点强调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首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自身的行为

  【《财经网》综合报道】接受证监会现场检查的机构,未来可能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有打算与之进行并购重组的当事人。
  11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众可于11月28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证监会。
  与原有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从原有的十九条增加至五章三十六条,最大的改变在于扩大了检查范围,同时重点强调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首次要求规范监管机构自身的行为。
  在检查范围上,原有办法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征求意见稿的检查范围则明显扩大。除上市公司外,还包括上市公司的分支机构、以及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检查范围的扩大,有利于上市公司信息更透明、运作更规范。不过,文件对“并购当事人”作出清晰界定。
  征求意见稿将现场检查内容的重点确定为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等,力求达到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的目标。
  在现场检查中,证监会如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时,将责令检查对象改正,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如果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证监会将区别情形和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记入监管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布。
  另外,在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同时,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监管部门自身的行为作出规范。
  今后在现场检查中,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人员,如出现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规定应当回避不回避,影响公正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等行为时,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待《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正式实施后,2001年3月19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将同时废止。■

(《财经》记者 宋燕华)

《财经网》既往相关报道:
证监会推进保荐制度改革
证监会将建会计信息举报中心

 
最新点评热点文章一周精选
有意与本刊合作者,有关合作事宜请与《财经网》联系。未经《财经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即为侵权。
[京ICP证070301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40250] 广告经营许可证[京海工商广字第0407号]
Copyright 《财经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