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20:05]


国土资源部强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2009年起逐步实施。
今后每二年至三年将调整一次,但在现有土地制度和利益机制尚未发生根本转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依然有压低标准的冲动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汪苏】从2009年1月1日起,中国各省市将陆续推出新征地补偿标准方案,此次补偿标准平均提高幅度在20%左右,今后每二年至三年将调整一次,逐步提高。
一直参与制定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方案的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11月21日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做出了上述表示。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通知,再次强调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要求地方政府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修订完善工作,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从2009年起逐步实施。
据邹晓云介绍,从2005年起,国土资源部就在推动这项工作,各省都开展了试点工作,各省市方案原已于今年年中交国土资源部备案,但由于方案制定前后时间过长,已经落后于市场。国土资源部已出具初审意见,要求各地政府据此做出修订。
根据该通知,本次修订后的方案经省(区、市)政府批准后便可实施。邹晓云表示,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各地方案在2009年推出应不成问题。
中国的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两类。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前,集体土地要用于非农建设,都必须先征为国有。
城乡土地长期处于“二元分割”状态,使得集体土地不能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按照原先的征地补偿方案,农民被征地后,原耕地部分最高只能获得相当于征用前农地年产值30倍的补偿,原建设用地征用一般也是比照此标准执行。
因此,各级地方政府拥有征地权,意味着其可低价征用农地,而后高价出让,从而赚取巨额的土地级差收益。农民无从讨价还价,也不能另择买家,邻近地块的补偿标准也往往差别很大。
据中国城郊经济研究会调查,由于土地长期计划征用,土地用途转变增值的收益分配中,政府得60%至70%,村级集体组织得5%至30%,农民只得到5%至10%。
不过,虽然国土资源部要求,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综合论证和听证结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但在土地制度和利益机制尚未发生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依然有压低补偿标准的冲动,和中央政府的利益和目标难以完全协调一致。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普遍不是很高,制定的统一补偿标准也存在偏低的问题,政府在定价中处于强势地位。受限于大环境,这次采取了‘逐步’提高方式。”邹晓云表示。
邹晓云同时表示,补偿标准不是采取“一次性”到位的另一个原因是考虑到公平问题,“方案实施前后补偿标准差距太大会引起社会矛盾”。
邹晓云认为,本次的方案只能提供一个初期的基础,而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真正走向市场化,依然要依赖于土地制度和外部环境的总体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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