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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维度解决遗留问题,力图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
【《财经网》综合报道】为贯彻落实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国土资源部近日起草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20日起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附则四章。
总则部分明确,因进行土地登记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需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适用该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按照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进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都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据的文书资料。
在土地所有权一章,则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两节。建国以来,中国的土地政策多次变动,土地所有权归属情况繁杂。《征求意见稿》从历史维度,以建国初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国共产党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时间点,对历史遗留的种种土地权属问题进行分类确权,并着力穷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权属争议情形。
在土地使用权一章,则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节。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节罗列了包括军事设施用地、铁路设施用地、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用地等18种情形下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情况。宅基地使用权一节则着力解决宅基地面积超标、宅基地的收回等问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节包纳了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依法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等四种情形。
《征求意见稿》已在国土资源部网站上全文发布。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在2008年12月1日前发传真至:010—66558543,或发电子邮件至:hwchi@mail.mlr.gov.cn。■
(《财经》实习记者 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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