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16:17]

宝马公司一员工在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项目中受伤,被北京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认定“不属工伤”,后经北京朝阳区法院一审裁定,认定企业团队活动中受伤“亦属工伤”
【《财经网》专稿/记者 兰方】以游戏和运动比赛为主的拓展训练与团队建设活动,正作为增强组织凝聚力、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培训项目风靡各大公司企业。这些户外体验式训练带有一定挑战性与危险性,员工在单位组织的此类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呢?
11月21日上午9点,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裁决,对“宝马公司员工诉朝阳区劳动局”一案开庭宣判,裁定企业团队建设中受伤“亦属工伤”。
北京朝阳区法院认定,原告宝马公司员工郎某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项目时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因而撤销了被告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朝阳区劳动保障局)此前出具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认定结论。
原告郎某,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2007年7月,郎某参加了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在马术训练中受伤,经北京军区263医院诊断为T11锥体压缩性骨折。
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随后向朝阳区劳动保障局递交工伤认定申请。朝阳区劳动保障局认为,郎某是在参加骑马娱乐活动时受伤,并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的情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2007年12月,郎某对此申请行政复议,朝阳区政府维持了原认定结论。
依旧不服的郎某将朝阳区劳动局告上法庭,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则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朝阳区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认为,本次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中国)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其目的是为促进销售团队的团队精神和增进公司员工的合作精神。原告作为该公司销售部工作人员,服从公司安排,参加团队建设活动应属于执行工作职责,是原告的工作内容之一。因此,原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
而被告则强调,宝马(中国)公司销售部安排的活动虽以“团队建设活动”为名,但从其内容看,主要是在娱乐健身场所进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球等具有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的活动,上述活动显然不属于郎某的工作职责范畴,故郎某在参加上述活动中受伤,不应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伤。
被告还表示,工伤保险机构不是慈善机构,而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机构,如果这类活动都纳入工伤保险赔付范畴,则与工伤保险的立意相违背。
针对被告的抗辩,朝阳区法院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系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审慎考量。
朝阳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郎某参加的马术训练活动是宝马(中国)公司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既定安排的一部分,活动费用亦由该公司支付,并非郎某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因此,郎某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项目时受伤,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工伤”,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原意。
据此,朝阳区法院裁定,朝阳区劳动保障局关于“郎某不应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撤销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此前出具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认定结论。
庭审宣判后,本案被告与第三人离开法庭,不愿多言。《财经》记者了解到,被告方与第三人暂无上诉意向。
根据中国的现行法律规定,所谓工伤,即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工伤概念中的“工”,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执行职务的行为,既可能是在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之内,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地点或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罗列了工伤认定的一般界限与特殊情况。该案所适用的条款明确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审判长杨从亮法官向《财经》记者介绍,尽管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此案的审判结果会对今后的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参照价值。该案也警示用人单位,在以单位的名义组织活动时,需要对活动的内容、风险有所预见,并进行周密、审慎的安排。■
《财经网》既往相关报道:
谁为重大责任事故埋单?
| 最新点评 | 热点文章 | 一周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