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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信息服务贸易争端获得解决

    [11-14 21:51]  

中国政府同意在2009年6月1日之前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决定外国通讯社的金融信息能否进入中国市场

  【《财经网》综合报道】中国与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在金融信息领域的贸易争端,终于在2008年11月13日通过签订双边协议得到解决。在该协议中,中国政府同意在2009年6月1日之前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来决定外国通讯社的金融信息是否能够进入中国市场。
  同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网站刊出了该协议的全文。
  外国通讯社是否可以在中国进行金融信息服务,多年来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围绕这个问题的争端,肇始于新华社在2006年9月10日发布的《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对此,美国和欧盟于2008年3月3日向 WTO提起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认为此举违反相关的贸易协定。同年6月,加拿大政府也提出了同样的申诉要求。
  美国、欧盟和加拿大政府诉称,新华社指定其旗下的中国经济信息社作为惟一的代理机构,来对外国通讯社能否在中国进行金融信息服务进行审查,而这家机构本身就经营金融信息,因此违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等WTO协议。加拿大汤姆森公司(Thomson Corp.)旗下的汤姆森•路透(Thomson Reuters)、彭博资讯(Bloomberg LP)以及新闻集团(News Corp.)子公司道•琼斯公司(Dow Jones & Co.)等在华经营金融信息的供应商认为,他们不应该和一个竞争者来分享合同条款细节、客户信息以及市场营销工作内容。
  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协议内容,中国将在2009年6月前设立一个独立的外国金融信息提供商监管机构。这个新成立的机构只能要求金融信息提供商上报与监管职能有关的信息,并且须保证这些信息不被泄漏和滥用。
  协议签订后,美国首席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Susan Schwab)发表声明称,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对于确保一个合法的经营环境至关重要,这种环境可以防止利益冲突带来的损失。■

(《财经》记者 叶逗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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