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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起步

《财经》记者 罗洁琪    [11-14 15:41]  

“同案不同判”成为近年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最高法院目前正在进行量刑程序改革的研究,地方法院也积极开展改革尝试

  【《财经网》专稿/记者 罗洁琪】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杀人,今年11月上旬,长春市一女子被长春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类的案子,2001年,河北的李某却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
  “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不止于家庭暴力案件。由于各地法院量刑标准不统一,甚至同一个法院对案情相近、罪名相同的案件量刑迥异,这已成为近年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一大因素。
  10月23日,中美量刑改革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会上指出,法院的量刑不公不仅无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并直接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权威形象,而且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及其亲友的不满和对立,甚至可能动摇社会大众对司法乃至法治的信心。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就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财经》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为了消除量刑不统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就将量刑规范化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作为落实“二五纲要”的重要措施,经过几年的研究和准备,今年6月最高法院启动了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蒋惠岭近日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量刑不统一是法治的硬伤,也是《宪法》所不容许的。
  熊选国在前述研讨会上指出,量刑的结果应当公正和量刑的过程应公正。量刑结果公正不仅意味着法院依法量刑,还意味着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以及同一法院对于具有类似情节的类似犯罪的刑事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应当基本一致。量刑过程公正不仅意味着量刑的庭审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法院应当在判决结果中说明量刑理由,还意味着庭审法官在量刑前应当充分掌握各种从重或从轻的量刑信息,并听取与量刑有关的诉讼主体的意见等。

最高法院着力解决“同案不同判”
  所谓量刑统一,就是“同案同判”,即同类性质的犯罪、相同的量刑情节以及相似的被告,得到同样的判决。尽管各种罪名都有法定刑罚范围,但最终法官要宣判的是一个确定“点”,因此具体的量刑需要考虑很多因素。
  蒋惠岭告诉《财经》记者,关于量刑,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现行法律都缺乏明确详细的规定,法官往往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审判经验,运用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刑范围内确定一个刑罚。同样是杀人罪,不同的凶手捅了1刀和20刀,凶手是否有前科,用得是事先准备的匕首还是随手捡起的菜刀……这些情节都会影响刑期的长短,而它们的影响到底有多大,至今没有一个相对统一的量化标准。
  长期以来,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甚至刑法学界也是如此。庭审往往不会专门围绕量刑的情节和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常常忽略对量刑理由的说明。由于量刑的过程不公开透明,被告人及其家属容易质疑司法的公正性。据了解,约80%的刑事案件信访都是对量刑不服的申诉。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在前述研讨会上指出,法官的裁量权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才能得到约束,目前无论是在事实的获取还是在量刑的决策上,都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量刑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容易导致量刑不公。
  在很多“同案不同判”的案件中,法官都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自由裁量。可见,要实现量刑统一必须对法官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
  最高法院于2005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明确了量刑改革的任务,即研究制定关于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胡云腾曾在研讨会上明确指出,我国需要一个全国统一的、具有指导价值的量刑指导意见,同时强调要充分发挥现代高科技手段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把量刑的规则和程序智能化。
  为此,最高法院已经开始研究制订作为量刑指南的“指导意见”。今年6月的全国部分法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座谈会上,部署了全国的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工作,其中的试点法院分布在山东、云南、福建、江西、江苏和广东等地,包括基层法院、中级和高级法院。试点法院根据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南制定了适用于当地的量刑指导意见。
  蒋惠岭告诉《财经》记者,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目前正在进行量刑程序改革的研究,例如如何设计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做好保证量刑程序和定罪程序相互衔接。

地方试点先行
  实际上,在此之前,一些地方法院已经自发性地开始了积极的探索,例如江苏省的姜堰法院、山东省的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姜堰市法院于2003年制定了《规范量刑指导意见》,开创了全国量刑改革的先河。该指导意见对各类犯罪的量刑规定了细致的指导。例如,刑法只是规定非法持有弹药罪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指导意见就详细区分了各类弹药规定不同的基准刑,例如区分了非法持有军用子弹、气枪铅弹和非军用子弹的刑罚。而且还明确,每增加三发军用子弹就增加一个月刑期,每增加150发气枪铅弹就增加一月刑期。
  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也制定了《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并于2006年根据该细则设计了量刑软件,输入各类量刑情节,由电脑计算最后的宣判刑。
  现在各个地方的试点法院陆续制定了量刑指导意见,但是最高法出台统一的《量刑指南》还是面临很大的困难。美国花了几十年的时间也没能完全解决量刑不统一的问题,甚至美国联邦的《量刑指南》本身的一些内容也受到质疑。而我国对量刑规范化的系统探索起步比较晚,加上我国地区差异很大,最高法院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的特点,剔除地方法院不合理的做法,并且要总结几十年来最高法院在量刑方面的司法解释。

构建量刑程序是关键
  蒋惠岭说,现行法律规定的量刑依据过于粗陋,未来肯定要侧重量化的探索,但是过于细化也有坏处,因为量刑情节“脸谱化”会扼杀灵活性。他认为,短期内,量刑改革在实体方面的突破比较困难,甚至连基准刑的定义和量刑要素是否需要量化等基本问题还存在争议。因此,可以考虑把突破口选择在程序上,例如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甚至设定制度保证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量刑,例如通过公安、检察和行政的力量对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调查。
  蒋惠岭作了一个比喻,一辆火车要从上海开到北京,当我们无法确定所运载的是何种货物时,可以先铺设好轨道。无论货物是什么,只要轨道的方向无误,火车迟早到达北京。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恰似实现公正量刑、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轨道。
  至于这个轨道如何铺设,蒋惠岭认为必须将量刑活动作为审判程序中一个独立的阶段对待,保证控辩双方对量刑的事实进行质证,对量刑的法律问题当庭辩论。
  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认为,在被告不认罪的案件中,诉讼各方的焦点都集中在是否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罪上,量刑问题难以得到充分的调查与辩论。在被告人被认定为有罪的案件中,由于量刑过程不透明,被告人就难以理解和接受法院的判决。所以,量刑程序应当相对独立于定罪程序。
  程序分离也是保护被害人诉权的基本需要,陈瑞华在研讨会上指出,只有将量刑程序独立出来,才能构建合理的量刑证据规则。当前的证据规则以及无罪推定原则都主要适用于定罪程序,在量刑程序中的使用空间则大大降低。
  但是,对于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的法官黄应生认为,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辩方在诉讼中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控方不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不提出具体的量刑指控,所以庭审无法对量刑进行公开辩论。如果配套的制度没跟上,“独立”的量刑程序也仅仅是个过场。而且,如果针对量刑再次开庭,现有的司法资源也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量。
  所以,黄应生建议,维持现行的庭审结构基本框架不变,但是对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中区分定罪和量刑。即使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中,也可以假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全部成立,然后立刻进入量刑程序。
  但是,蒋惠岭认为,如果在定罪前对被告人的品行、前科和附带民事赔偿情况等情节进行调查,则容易使被告陷于“自证其罪”的窘境。
  陈瑞华也认为,应先确定被告是否有罪,然后再根据情况启动量刑听证程序。独立、有效的社会调查报告则是量刑程序真正独立的必要条件。报告的制作者必须有资格、有调查的能力,且保持中立和超然。另外,量刑程序应适用特殊的证据规则。
  增加了量刑程序肯定会影响审判的效率,蒋惠岭表示,效率必须是为公平服务。“就地正法速度最快,但是它的代价是牺牲了公平。如果在合理的、可接受的程度上降低一点效率,却换得人人追求的公平,这也是完全符合司法正义要旨的。■

《财经》记者秦旭东对此文亦有贡献

近年来妇女以暴抗暴典型案件判决情况一览表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

地点

被告人姓名

 罪名

判决结果

1998

辽宁

龙晓琪

故意杀人

死刑立即执行

2001

河北

李守瑞

故意杀人

无期徒刑

2003

河北

刘栓霞

故意杀人

有期徒刑12

2004

北京

王雪英

故意杀人

有期徒刑11

2004

北京

刘二巧

故意杀人

有期徒刑13

2004

南京

丁晓林

故意杀人

有期徒刑5

2005

内蒙古

刘颖

故意杀人

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2005

北京

李某

故意杀人

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

2006

上海

王长芸

故意杀人

有期徒刑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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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改风雨路
立法公开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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